桃園一名傅姓高中生因在國中時與同學相處不融洽,在網路上搜尋製作炸彈的方式,前年6月在家中浴室製作俗稱「撒旦之母」之炸彈時,不慎發生爆炸,造成傅姓男子左手腕截肢,右手4、5指截肢,桃園地檢署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將他起訴。檢方卻表示傅姓男子截肢已付出慘痛代價,建議法院從輕量刑。此種同情危險份子的做法,實在讓我不敢苟同。
傅姓男子坦承自製炸彈是因為與同學相處不融洽,後來因環境改變,沒有再碰到國中同學,才沒有變成炸彈客,但如果環境沒有改變,傅姓男子再次碰上國中同學,會不會發生無法挽回的憾事?雖然檢方認為傅姓男子已付出慘痛代價,應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但這不應該成為輕判或豁免責任的理由。製造炸彈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潛在的暴力行為,不僅危害了傅姓男子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對社區造成安全的威脅,我認為他應負起相應的責任,以便遏止類似的行為再次發生。
法律應當公平對待所有人,如果替危險份子求情,給予輕刑或豁免責任,可能會給其他潛在犯罪者錯誤的信號,間接鼓勵類似行為的發生。除此之外,政府也應針對製造炸彈等危險行為加強監管和管理、加強對製造炸彈等危險行為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大眾對這類行為的認識和警覺性。
吳昕縈(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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