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於2023年2月通過施行,從財政法觀點而言其中最大特色,就是將喧騰10餘年的碳費問題予以明文法制化,賦予其直接的法源基礎。由於碳費徵收茲事體大,對社會經濟影響層面甚鉅,因此政府依法行政穩健推動。為賦予日後徵收碳費之法源依據,故於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主責的環境部預計第一季對外公布碳費費率,而碳費費率審議會委員也將儘速確定,並召開碳費審議會討論費率。此外,碳費收費對象、碳費收費辦法、碳費收費對象指定減量目標、碳費自主減量計畫審核辦法等相關配套子法也在持續推進中,環境部亦是預計日內將預告。

  綜觀碳費導入法制體系的歷史,其實主要的先行者在於地方政府。早在2011年5月雲林縣政府當時即函送「雲林縣碳費徵收自治條例」請財政部及環保署核定。遺憾的是到了同年8月,此自治條例卻遭中央政府以「非地方自治事務」及「開徵於法無據」等諸多理由,悍然打了回票。撇開碳費徵收是否絕對係中央專屬事項,地方政府毫無置喙餘地的憲法權限劃分爭議不談,至少經過10餘年的奮鬥努力,雲林縣政府的「先見之明」,終於在中央層級法律裡找到了課徵的依歸。

  以前揭法制化案例,亦再一次作為國家向人民徵收費用應具有法源依據,方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然晚近出現一個比較令人擔憂的對照組乃「生態系服務價值」所引發的質疑。詳言之,2023年農業部組織法公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同年8月改制為農業部,正式揭牌運作。其中提到組織架構方面,官方資料以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處務規程為依據,提到為確保陸域重要生態系及生物多樣性完整、強化森林及自然碳匯,並永續分享森林生態系服務價值,將林務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改制為「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生物多樣性研究所」云云,然此些改制均僅係組織法上之更動,並未明文言及「生態系服務價值」是否得向人民收取費用,更遑論收費之費率、金額等。就法律觀點而論,「自然碳匯」至少還是明文寫在氣候變遷因應法的法律概念,但「生態系服務價值」其指涉究竟為何?除了前揭處務規程列為該署執掌項目外以外,就再也沒有任何法律提及。試問:在行為法付之闕如下,單憑有組織法授權就可推動政務嗎?甚至涉及干預行政嗎?進步言之,僅以隱晦不明之「生態系服務價值」,是否即可作為向人民徵收費用之法源?此有無破壞我國多年來憲法體制所苦心維護之法律保留原則?其所衍生之重大法律疑義,主管機關在作為前均應審慎為之。

鄭植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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