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居海外的知名中國媒體人王志安日前來台觀光,在觀光期間從事採訪報導,並參與網路脫口秀節目錄製。我國移民署認為王志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因此依照「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廢止其入境許可,並管制5年不得來台觀光。針對移民署的決定,王志安本人及許多網友(尤其是王志安的粉絲)指責移民署是因為王志安公開發表批評執政當局的言論,所以才將其封殺,進而批評我國政府限制言論自由,跟中國共產黨沒什麼兩樣。
但若是以正確的法律概念來檢視整個事件,其實移民署並沒有違背依法行政原則,也沒有限制言論自由。原因在於,上述許可辦法具備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1項的授權,而條例第15條第3款就已經明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在臺灣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且許可辦法第16條第1項第6款更是明文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若是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的情形,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同條第3項第1款則規定,此種情形應自廢止許可之翌日,於五年期間內不予許可其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
本次王志安在來台期間拍攝影片、前往大選造勢現場及於參與節目錄製,怎麼看都不僅只是觀光活動。因此,不管王志安是否收取「賀瓏夜夜秀」通告費,都已經是「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移民署當然要依法廢止入境許可。至於網友所謂「選擇性執法」的質疑,其實是在主張「不法平等」,在法律上毫無意義。簡單來講,憲法和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則,都會強調是合法的平等,而不是違法的平等。一個常見的例子是,當民眾超速或闖紅燈時,不能因為其他人違規但沒有被警察開罰單,就要求警察也不能對自己開罰單。
再來,有些人會提到,樂樂法利同樣也上節目,但卻沒有被「處理」,顯然是因為政治操作。但事實上,由於我國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存在,對岸民眾本來就不能跟其他國籍之外國人相提並論,且根本沒有人確定樂樂法利拿的是不是只是觀光簽證。從這點來看,再加上上述「不法之平等」的法理,根本不構成主張不應限制王志安入境的理由。
最後,若王志安對此感到不滿,也可以透過行政救濟程序來解決。台灣是一個民主自由法治的國家,擁有完備的司法救濟程序,包括訴願、行政訴訟及憲法法庭的違憲審查制度,皆提供了人民主張權利的途徑。因此,王志安無需在X平台(即改名後的推特)上發表情緒性言論,甚至指責我們政府與中國共產黨毫無區別。這次事件只顯示出對民主法治國家的不足了解,甚至在批評我們政府之前未先深入瞭解,而這些言行使他多年來經營的和諧、客觀、理性的形象開始瓦解,未來他的發言可信度都得要大打折扣,十分令人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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