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中立法院三讀通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期中最重要的便是和行人相關的條文,條文規範在路上騎士看到行人必須禮讓,但應條文並無規範清楚,讓不少用路人稱呼此條文是行人帝王條款。

  條文中的規範,當有行人要通過馬路時必須停下,並等行人通過後才能繼續前進,如果違反並遭檢舉則直接開罰,但條文的規範範圍極模糊不清,當中被詬病的有,如若行人違規直接穿越馬路,騎士也必須停下等待行人通過,又或行駛過程中,因行人突然衝出而閃避不急,也會算是騎士的錯。

  這項條文的修改的立意,可以看出是希望讓台灣的交通變好,但很明顯的是在修改是太過急於求成了,修法後的配套措施沒有做好,才會導致現在這樣的情況,對一般行人來說是非常好的修改,對駕駛來說也只是在路口多等一段時間,影響不大,但對一些無法無天的人來說,這條文可能就變成他們違法的底氣,又或是成為他們賺錢的手段,這樣不只影響一般行人的名聲,也會影響的駕駛的安全。

  現在條文已經在運作,取消很明顯是不可能的,只能期待政府在未來可以提出相關的配套措施,這樣才會讓台灣交通更加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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