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參選人賴清德和柯文哲老家是否有違建問題?成為藍綠白金(因郭陣營尚未有代表顏色,我們暫時以金色來做郭的代表色)爭論的焦點,各方立場相左,各執一詞。我們政治放兩邊,知識擺中間,其實違建很容易辨識,但長期以來政府在處理違建問題時都採用寬鬆的態度,造成了民眾對違建的誤解,以下是最常見的三大違建誤解:

  1. 誤解一:民國83年之前的違建都合法

 政府之所以設定民國83年作為分界線,並非因為那之前的違建都合法,而是因為當時任職台北市市長的前總統陳水扁,發現違建數量龐大且難以管理,而訂下來的潛規則,爾後其他縣市首長也蕭歸曹隨,因此在83年之前的違建政府有時會緩拆,但83年後則實行即報即拆。

即使是83年前的老違建只要涉及公共安全與消防問題,都可以報拆,並不等同於合法,律師黃帝穎就指出,柯文哲老家的違建問題,不僅僅是行政責任上的違建拆除,還牽涉到在防火巷道封鎖使用水泥牆和鐵絲網,可能觸犯了公共危險罪,刑罰最高可達3年以下徒刑,由於法院已經有類似情況的公共危險罪判決案例,建議謹慎處理。

  1. 誤解二:只要有門牌、房屋稅單就不算違建

 雖然違建擁有門牌和房屋稅單,但這並不表示合法,地方稅務機關可能認為違建可以增加建物使用價值,因此也會核發稅單。有些違建也有門牌,但建物本身還是屬於違建。

  1. 誤解三:違建不可以買賣

事實上,違建是可以買賣的,甚至有法院公告的法拍案例。根據民事契約,只要不違反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風俗、且雙方合意,違建可以進行交易,但若是因為違建被拆除,導致無法交付的話,買方還是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因此交易違建時需要謹慎考慮風險。

不過有例外規定,根據民法第355條第1項:「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民法第355條第2項本文:「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由於違章建築被拆除屬於「瑕疵」,因此只要雙方在交易時已經明確知道是違建交易,買方也清楚了解是違建,賣方就可以免除日後被拆除賠償的責任。

違建問題經常在台灣社會引起各種爭議,而賴清德、柯文哲老家的違建爭議也凸顯了這個議題,但違建其實是早期台灣社會發展的產物,反映了當時居民在有限資源下努力滿足居住需求的具體表現生活。由於違建數量龐大,且政府在拆除方面的資源有限,想讓違建有消失的一天,幾乎比登天還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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