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幼兒園餵藥案迷因謠言滿天飛,如今持續延燒竟演變成「偽藥案」,讓人不勝唏噓」;原是一杯藥水,只因杯子卻變成不見水質的「採紅藥水」,讓人見識到臺灣的塗抹創意。

「誰給藥?」、「給甚麼藥?」、「藥是哪裡來?」等本質問題,行政及司法調查在事件後10餘天的今天,依然霧煞煞;這是家長(監護人)不安、教保人員及家長互不信任等的源頭,再加上本應是「幼兒健康」的問題卻轉化成為「政黨風險」的利益而風起雲湧;一杯「採紅藥水」,互嗆連連,這是臺灣的選舉政治嗎?

18日家長走上街頭抗議。面對餵藥爭議,中華民國聯合幼教總會在6月19日上午發出聲明,政府對相關案件並沒有闢謠說明,對幼兒園教師造成嚴重的打擊,對全國幼兒園老師感到不捨,同時也要給予老師們信心,拜託全國所有的幼稚園老師們,不要因為政黨利益操作而氣餒,懇請幼教老師為了小朋友,繼續協助;在尚未釐清事情真相之前,希望各縣市協助配合轉達「暫時停止幼兒園及教保人員進行餵藥行為」、「幼兒生病不入校、老師不餵藥」的訴求。

全教總幼兒教育委員會更進一步表示,現行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規定,幼兒園本來就「應該建立託藥措施」,而且「醫療藥品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指置入身體方式)為之。教保服務人員在協助幼兒用藥時,應確實核對藥品、藥袋之記載,並依所載方式用藥」,若未填寫託藥單,依規定老師不得為幼兒餵藥,若託藥用藥內容及日期與處方箋不符,教保人員也不予協助用藥;以上與日本類似的相關規定。

既然如此,問題就應該回歸本質。在政府相關單位持續互推互扯這個案件真相之同時,謹再摘要日本厚生勞動省、托兒所保育指南和厚生勞動省保健政策局2005 年7 月26 日通函(基於執業醫師法第17條、牙醫法第17條及公共衛生護士助產士法第31條等規定)、107年2月厚生勞動省保育所保育指針解說第3章健康及安全(小孩的健康支援之疾病等對應)等相關具體規定內容,期待相關單位應該儘速明確以下關鍵點,以期作為今後幼兒園保護幼童健康指針的明確依據:

一、教保人員不具備醫療專業知識,針對處方藥物專業性,必須釐清可作為範圍。依據日本相關規定,作為一般規則,托兒所不允許進行醫療程序。但是以下行為不視為醫療行為:(一)量體溫、(二)用自動血壓計測量血壓及(三)治療不需要專業判斷或技能的小傷口、擦傷、燒傷等(包括更換沾有污垢的紗布)。

二、需要在幼兒園期間的託藥事宜,家長必須在醫院診斷時向診治醫師說明;即原則上家長不能在規定時間給小孩服藥等,就有可能必須調整藥物的劑量及時間等;如果絕對需要託藥保育園時間內服藥,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小孩病情穩定,無需住院治療、(二)儘管存在副作用的風險、調整劑量等,卻無需醫生或護理人員持續觀察及(三)口服藥物不存在誤食的可能、栓劑不存在於肛門內出血的可能及必須予以特別處理的情形等。

事實上,日本這個廣義層面符合3條件就似乎「可以給小孩服藥」。然而實務上,這些內容使得「感冒藥」的服藥就成為最難掌控的問題;這次新北幼兒園的餵藥事件,「感冒藥的服用」就是最必須特別釐清的焦點。

在符合上記條件下的用藥,原則上就是指可以在皮膚上塗抹軟膏(褥瘡除外)、皮膚敷貼藥膏、滴眼藥水、口服藥物(為預防舌下含片類藥物誤食窒息原則禁止)及可以通過肛門置入栓劑或協助噴灑鼻粘膜藥霧等。

三、必須用藥或塗抹藥物等託藥,必須提供「醫生證明」。服用藥物必須以醫生處方藥物為限;絕對不可接受市面販售藥物;並儘可能檢附藥劑內容資料單等。

四、家長必須提出的託藥申請表(宜由幼兒園提供),並應親自記載相關內容;其內容除家長及小孩基本資料外,必須包含給藥內容、病症、藥物名稱、藥物作用、種類用量時間、使用期間、處方期間、處方醫師、特別註記事項等。同時幼兒園應該與家長充分溝通,確認以「無論如何必須」在幼兒兒園期間服藥為限。

五、幼兒園必須與家長儘可能確認「在家已經服用乙次且無副作用」等情形,避免不必要爭議;同時提供幼兒園藥物應以1日量為限,並明確記載姓名、藥物名稱、日期及服藥時間等。

幼兒園在小孩託藥事宜,必須秉持基本理念與家長取得共識堅持以下幾項原則以確保小孩健康及安全:

一、幼兒園原則上不實施託藥事宜;但是,慢性疾病等有診治醫師處方及診斷意見等則應配合依規協助給藥。

二、有關藥物的處置方式等,必須與診治醫師商量製作「標準作業流程」,教保人員必須詳細了解並積極與家長說明幼兒園作法等獲得協助。

三、給藥之際,必須審慎觀察病症及必要處置對應,同時製作紀錄;必要時聯絡家長。

四、積極與診治醫師保持聯繫,協助家長獲得病症醫療及藥物等正確知識。

相信全國的幼兒園(教保人員)及家長都是幼兒健康的守護神,沒有人樂見今日幼兒園及家長的不安局面。讓「採紅藥水」成為帶給幼兒美麗健康的「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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