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委員所捲入的助理費爭議,真相有待或有待司法釐清,但其背後所突顯的問題,卻是長久以來民代助理費究竟是「實報實銷」、抑或是「薪資補貼」的法律解讀論辯。無論是地方或中央級民代,總是時不時會聽到有人因詐領助理費遭到起訴的案例,此乃截因於助理與民代之間、相當微妙的勞務關係。
以立法院為例,儘管是某立委辦公室的助理,任免權限皆在立委手中,但薪資匯入的單位,卻是「立法院人事處」。換言之,名義上等同是立法院聘用助理,再分派到各辦公室任事。就助理費補助方面,採取「實報實銷」,委員有聘用助理之實,才會用到該筆補助,金額記得是41萬左右。顯然,立法院或希冀以建立制度的方式,讓助理聘用得以容有更優質的勞動條件,因而在任免規定中,亦有聘請人數的上限(14人),意謂著不能給太低的薪資啊!
然而,立委們自然不這麼想,總會認為那41萬,理當等同是給自己的「薪資補貼」,最好是先全部領下來,再來重新統籌運用,讓人事權限能夠回歸到自己手中,畢竟地方選區那麼多要跑,14個助理哪夠啊?(助理低薪化的由來啊)基此,才會屢屢出現任用親友擔任助理的爭議,畢竟要找不會爆料、又肯事後吐錢出來的人頭,彼此沒有點信任關係,可能成事嗎?
(41萬的助理薪資如此,8萬元的加班費亦乎如此,只要隨便做個問卷,詢問助理是否領過加班費(加班費像鬼一樣,聽過、沒看過),對照立院各辦公室加班費補助絕對是全部報銷,就可以知道,領下來再自行分配,早已是公開的秘密。)
比較令人不解的是,因著民代頻頻因詐領助理費爭議而遭到判刑,朝野各黨派本就有修法將助理費補助更改為「薪資補貼」的默契(為礙於社會觀感,總是只敢低調的提案表態,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去查查立法院委員提案,就知分曉),如今卻為了選舉,又將現行制度奉為圭臬,想來就覺得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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