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因為文創就是品味不俗的印象,台灣許多東西都掛上「文創」,從文創蛋糕、肥皂、餐廳,甚至是文創夜市。這次疫情解封後,聚集許多文創店家和攤位的西門町紅樓出現許多療癒系的文創小物,像是回收酒瓶製作的「防疫順時鐘」,以及結合科學的文創設計等,都成為炙手可熱的文創禮品。如果這也是我們認同的文創,那到底應該如何界定文創產業?

依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所頒布的定義,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產業,同時例示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等十五項產業別,並加上可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如果文創產業可以加上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那麼什麼產業都能加上文創二個字嗎?標準又是什麼呢?

從文創產業的字面意義,可知道它必須有文化、創意、產業三個元素,但這三個元素是交集、還是聯集?是文化產業或創意產業,還是文化創意產業,亦或是文化及創意產業?這個問題,有人從本質或其他國家的定義來討論,但我認為應該回歸我們為什麼要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初衷來,它是政策取捨問題,不是理論邏輯的決定。

因為產業的定義,涉及的並非只是是否符合社會認知、邏輯性、合理性,而是政府的產業扶助資源的分配對象,它決定了誰「有機會」獲得政府的獎補助、甚至租稅優惠(當然資源有限,即使已認定是文創事業,也不是不一定就會有,申請資格要件本即可再做限制)。至於能不能進駐文創園區並不是重點,產業園區是不是過度向營利與娛樂傾斜都只是枝節問題。

有人說文化創意產業的矛盾點在於它既是文化、又是產業,不論著重於哪一塊都容易遭受批評。沒錯,我國目前與文化相關的法規主要有《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前二者的重點在於文化藝術的保存和創新是,至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則很明顯的與前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創意」與「產業」。文化當然是它必要元素,但它的立法目的不在文化,而是營利,或者我們可以高雅的說是「創造財富」、「發展經濟」。那麼,什麼是文化創意產業,答案就呼之欲出了。不管是產業文化化或文化產業化,不論是蛋糕、肥皂、餐廳,甚至是夜市,只要其產品或服務係能運用文化元素來創造或提昇附加價值,它就是屬於文化創意產業。所以,文創法對文創產業的範圍界定應該是盡可能開放的、彈性的,而非採取逐一條列的形式。而且可以含括其支援或相關連的產業,例如:軟體業、資訊應用服務業。因為這是政策取擇問題、不是產業本質問題。

如果說108年6月5日公布、揭示文化政策最高指導原則的文化基本法第15條已忠實反映政府的文化經濟推動理念,它提及--「國家應促進文化經濟之振興,致力「以文化厚實經濟發展」之基礎…」。更映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在所謂文化創意產業的範疇上,應該是含括產業文化化與文化產業化,所有產業只要能運用文化創意創造或提升價值,都是文創產業。或者我們應該更精確的說,並沒有所謂的文化創意產業,政府要推動、發展的是文創經濟而非特定產業。所以,是否就不應什麼東西都可以掛上「文創」?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不應向營利與娛樂傾斜?文創產業不能有「其他」經指定、創意生活不是文創產業 ?在下定論之前,或許要思考的不是文創產業的定義,而是我們為什麼要、要發展的是什麼文創產業。

文/陳益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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