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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論》 因川普關稅而陷入困境的中國「SHEIN村」

    0 分鐘前

    在美國、日本等國家深受年輕人喜愛的中國電子商務網站SHEIN,因為川普政府的關稅措施,而受到沉重的打擊。在中國南部的廣東省廣州市,有一個被稱為「SHEIN村」的地區,這裡密集分佈著為SHEIN供貨的服飾工廠。隨著美國加大對中國的關稅攻勢,一些工廠因為訂單大幅減少而陷入困境。與美國的貿易戰「將傷害像我們這樣的底層工人,並使我們更加貧窮」,面臨失業威脅的移工們心情低落地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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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書 數位發展部很重要嗎?我國數位發展應思考的重要議題

    2020.11.06 | 16:42

    政府為因應數位時代,配合總統蔡英文2019年宣布啟動組織再造,將整合資訊、資安、電信、網路及傳播五大領域,設立數位發展部會,統籌推動數位基礎建置、智慧應用、數位經濟與智慧政府服務,並明確數位產業輔導的主管機關,整合各種需要跨部會的數位業務,發展推動數位產業。不過,朝野關切的都是政府規劃的數位發展機關,是部還是會?是數位發展部的話,如何與其他機關分工?但鮮少有人關心,政府推動數位發展的政策目標為何?應該要推動什麼重點工作?相關法令機制如何配套?然而這些重要議題,反而才是真正決定數位發部是否必要、如何組成、職掌為何的關鍵。 數位發展應先明確政策方針與組織權責 數位化其實普遍存在於各領域、產業、部會,因此數位發展係功能性、涉及面向廣泛的共同議題,若數位發展如報載將整合包括資訊、資安、電信、網路及傳播,將來相關業務的推動就勢必會涉及既有部會主管的法令,例如:科技部的「科學技術基本法」;行政院資安處的「資通安全管理法」;國發會資管處的「政府資訊公開法」、「資料開放專法(研擬中)」;交通部郵電司的「電信法」、「電信管理法」,通訊傳播委員會的「通訊傳播基本法」、「電信法」、「廣電三法」;經濟部的「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但是綜觀這些法令,有產業促進、有監管治理,性質不而足,非單一政府機構所能承擔,需有分工的整體思考,且應有一部整體的數位發展法,指出明確的政策方針,包括推動目標與原則、重點議題、組織分工(有那些機關分別主責那些議題),再透過政策擬定與整合協調機制的運作,推動相關技術標準研發、產業發展推動、經營許可與監管,始能在前揭基本方針與原則之政策方向下,盤點、增修或調和既有的法令,完整建立數位發展的法規體系,由相關機關在完整的法規體系下各司其職。 數位發展法制架構重點議題 因此如果政府擬以數位發展為主軸,推動資訊、資安、電信、網路及傳播的整合,以及各領域的數位轉型發展,本文認為政府應該思考下列幾個主要構面的議題: 建立我國整體數位發展政策:包括數位發展基本方針與原則、數位發展藍圖或行動計畫、進行數位發展環境調查與統計分析。 建置數位發展基礎:包括專責協力法人的形成、基礎軟硬體建設的整備、數位應用科技技術標準的建立與接軌國際、數位數位轉型人才培育、數位創新應用的實驗場域與監理沙盒、資通與隱私安全環境的建構等。 定位整合數位業務分工:不再以資訊、資安、電信、網路及傳播,進行組織分工,而係以產業發展、監理管制、技術發展、政策研擬等功能進行相關部會的定位。 因應新興數位發展議題:數位平權社會的維護、促進新媒體及內容的服務發展與公平競爭、數位身份與訊息的真實可信機制、數位資料的流通利用、建立簡便快速數位權益爭議處理機制。 數位產業的發展促進:數位交易安全與信賴的提升、數位資產保護機制的建立、事業經營的輔導、投資引進與租稅優惠、創業與研發的獎補助、數位發展虛擬園區的設置、法制鬆綁的主動檢討機制等。 雲端、大數據、AI、物聯網等相關科技的發展,為我們帶來便利生活的數位網路時代,如何利用數位科技的應用創造經濟發展的新動能,並帶動產業數位轉型加值應用,需要的明確的政策、目標、分工與法令方針,才能統合相關部會,各司其職、分頭並進,打造先進的數位發展基礎。期待政府透過數位創新打造人民有感的經濟發展與政府服務,同時不忘平衡發展之智慧城鄉、保障數位社會的基本人權,將是國家社禝之福。
  • 投書 防疫也可以文創?我們應該如何理解文化創意產業的真意

    2020.10.20 | 15:58

    或許因為文創就是品味不俗的印象,台灣許多東西都掛上「文創」,從文創蛋糕、肥皂、餐廳,甚至是文創夜市。這次疫情解封後,聚集許多文創店家和攤位的西門町紅樓出現許多療癒系的文創小物,像是回收酒瓶製作的「防疫順時鐘」,以及結合科學的文創設計等,都成為炙手可熱的文創禮品。如果這也是我們認同的文創,那到底應該如何界定文創產業? 依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所頒布的定義,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產業,同時例示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等十五項產業別,並加上可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如果文創產業可以加上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那麼什麼產業都能加上文創二個字嗎?標準又是什麼呢? 從文創產業的字面意義,可知道它必須有文化、創意、產業三個元素,但這三個元素是交集、還是聯集?是文化產業或創意產業,還是文化創意產業,亦或是文化及創意產業?這個問題,有人從本質或其他國家的定義來討論,但我認為應該回歸我們為什麼要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初衷來,它是政策取捨問題,不是理論邏輯的決定。 因為產業的定義,涉及的並非只是是否符合社會認知、邏輯性、合理性,而是政府的產業扶助資源的分配對象,它決定了誰「有機會」獲得政府的獎補助、甚至租稅優惠(當然資源有限,即使已認定是文創事業,也不是不一定就會有,申請資格要件本即可再做限制)。至於能不能進駐文創園區並不是重點,產業園區是不是過度向營利與娛樂傾斜都只是枝節問題。 有人說文化創意產業的矛盾點在於它既是文化、又是產業,不論著重於哪一塊都容易遭受批評。沒錯,我國目前與文化相關的法規主要有《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前二者的重點在於文化藝術的保存和創新是,至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則很明顯的與前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創意」與「產業」。文化當然是它必要元素,但它的立法目的不在文化,而是營利,或者我們可以高雅的說是「創造財富」、「發展經濟」。那麼,什麼是文化創意產業,答案就呼之欲出了。不管是產業文化化或文化產業化,不論是蛋糕、肥皂、餐廳,甚至是夜市,只要其產品或服務係能運用文化元素來創造或提昇附加價值,它就是屬於文化創意產業。所以,文創法對文創產業的範圍界定應該是盡可能開放的、彈性的,而非採取逐一條列的形式。而且可以含括其支援或相關連的產業,例如:軟體業、資訊應用服務業。因為這是政策取擇問題、不是產業本質問題。 如果說108年6月5日公布、揭示文化政策最高指導原則的文化基本法第15條已忠實反映政府的文化經濟推動理念,它提及--「國家應促進文化經濟之振興,致力「以文化厚實經濟發展」之基礎…」。更映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在所謂文化創意產業的範疇上,應該是含括產業文化化與文化產業化,所有產業只要能運用文化創意創造或提升價值,都是文創產業。或者我們應該更精確的說,並沒有所謂的文化創意產業,政府要推動、發展的是文創經濟而非特定產業。所以,是否就不應什麼東西都可以掛上「文創」?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不應向營利與娛樂傾斜?文創產業不能有「其他」經指定、創意生活不是文創產業 ?在下定論之前,或許要思考的不是文創產業的定義,而是我們為什麼要、要發展的是什麼文創產業。   陳益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