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鐵路警察遭到殺害案,地院一審判決無罪。人民無法接受. 閱讀有關案件媒體評論, 清楚地看到,台灣在審理患有精神疾病犯罪案件 時的機制是不明確。總統蔡英文在就職演說中也提到此案,強調這是需要司法改革的一環. 我們必須了解其他國家如何處理瘋狂的刑事案件。
在美國,辯護律師經常嘗試使用 “精神障礙” 來減少罪犯的刑罰. 這就是所謂的 “精神障礙辯護” (insanity plea). 法律對 “精神障礙” 的定義與醫學的定義 “精神障礙” 是不同。醫學定義精神障礙就像精神分裂症等等精神疾病的診斷. 在法律上如果一個人缺乏對是非做出判斷的能力就被定義為精神障礙. 法律精神障礙定義為包括精神疾病外,影響判斷力的智力障礙,癡呆症或任何神精疾病.
讓我們用俗語來解釋。 如果您不了解犯罪行為的性質,或者 如果您不了解自己在做的事情在道德上是錯誤的。法律上你就有神精障礙. 看起來精神錯亂辯護的很鬆懈,讓罪犯擺脫困境. 但是被告律師使用瘋狂辯護是合法的. 它在美國聯邦法院是合法的,在除四個州以外的其他州法院都是合法的.
被告人用瘋狂辯護的合法權利是經過很長的時間演化. 1800年的英國法律承認瘋狂人犯罪與普通人犯罪是有所不同的. 因為瘋狂人無法分辨是非, 所以瘋狂人的行為不應被視為有罪. 如果法官認為被告對自己或他人構成可信威脅時, 允許法官將瘋狂的人拘留雖然被判無罪。
1972年美國法院的一項裁決指出,不能違背病人的意願強迫拘留住院治療. 強迫住院拘留需要通過勝任能力 (competence) 的聽證, 必須遵循相同的標準來確認 病人能不能勝任為自己做出決定. 聽證確認病人不能勝任時, 才能強迫住院. 如果不是這樣,就不能強迫患者被送入精神病房. 法官不能獨自一個人決定將瘋狂的人拘留. 這是為了保護精神病患者的人權.
1992年美國最高法院的一項裁決更進一步限制了將個人拘留在精神病院的權力. 需要強置拘留時必須更進一步認證被告對自己或他人或社會可能構成危險才能強置拘留。
讓我們總結一下這些演變的關鍵點。 早在1800年,法院接受了對精神錯亂的案件的處理,應予以區別對待。 法官有權決定精神錯亂人的強置拘留.
1972美國法院的一項裁決指出,不能違背病人的意願強迫拘留住院治療. 要強迫住院拘留需要通過勝任能力 (competence) 的聽證. 不是法官一人有權決定精神錯亂病人的強置拘留 .
1992年美國最高法院的一項裁決更進一步限制了將個人拘留在精神病院的權力. 如果要強置拘留, 法院必須更進一步認證被告對自己, 對他人或對社會可能構成危險才能強置拘留.
根據人權保護原則,精神錯亂判決無罪的法律案件, 即使宣布無罪不表示可以釋放回社會. 決判無罪, 法院需要確定被告是否對自己或社會構成威脅。 如果風險存在,則可以強制執行精神病治療。
在美國,有4個州的法院不允許採用 Not guilty by reason of insanity “無罪因精神錯亂” 的決判. 但允許用 Guilty but mentally ill “有罪, 但是有精神疾病” 的決判. 這種判決能允許強制性精神病治療作為一種選擇 . 代替監禁.
針對鐵路警察遭到殺害案,地院一審判決無罪. 人民無法接受. 有幾個主要問題需要解決.
- 被指控犯罪者的精神狀態的認證是否充分?
- 是否確定被告對自己或社會構成威脅的可能性有多大?
- 犯罪者審判決無罪釋放以外 是否考慮過強制住院和治療, 而不是使用監禁.
上訴無法解決當前系統的根本缺陷. 解決這些問題,就需要基於 “瘋狂辯護” 的認知進行改革. 保護犯罪瘋狂患者的人權,社會和個人的安全,避免濫用法律意圖脫罪才是真正的司法改革。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