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中華民國體制法定位的轉變」和「台灣獨立建國的必要性」關係密不可分? 「中華民國政府」是於1912年推翻中國的舊政權「大清帝國政府」所建立,是當時中國合法的新政府。中華民國是政府,而不是一個台灣人可以主張的國家,更不是和中國沒有法關係的另一個國家或政府。

中國政府、中華民國體制和「台灣獨立建國運動」之關係,應該可以從第二次大戰後說起。當時合法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中國國民黨掌政),於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從日本接收或是佔有台灣。1949年因為第二次國共內戰,中國國民黨敗給於中國境內起義的共產黨而敗退到台灣。雖然中華民國政府因此而失去中國本土大部分的領土和人民的統治管轄權利,然由於當時東西冷戰國際政局之影響,中國國民黨執政下的中華民國政府,在以美國為首的西方陣營,得以繼續代表中國,並出席聯合國直到1971年為止。

1971年是決定中華民國法定位的關鍵年。1971年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是導致中華民國法定位轉變的主要依據。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是1971年10月25日在第26屆聯合國大會會議上表決通過的,是有關「恢復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問題」之決議。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依據此決議,取得原由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擁有的中國席位與代表權。在此之前,中華民國曾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並且由台灣出發,以中國代表之身分出席聯合國安理會。然自1971年至今,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從未宣布要自中國分離獨立,因此1971年之後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因而淪為一個中國之下的非法政權(地方性事實政府),同時也是北京政府可以順理成章繼承、併吞台灣的主要依據。

由於「中華民國法定位的轉變」,台灣獨立建國運動的發展,大致可以分為前後兩階段。前半段主要指1949~1971年間,由於敗退到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對台灣社會採取獨裁專制的高壓統治,而不斷引發一連串包括許多本土台派耳熟能詳的「美麗島事件」等自由人權的抗爭行動。雖然那段期間也出現過台灣獨立建國的主張,然此階段的運動是以追求言論自由等為主要訴求,是在一個中國的框架下的民主運動,這和目前在中國特區香港「反送中」的民主人權訴求,其實並無二樣。因此嚴格說來,該階段其實是一個中國框架下的「地區性民主運動」,而不是追求脫離中國政府統治,建立一個和中國沒有法關係的「獨立建國運動」。

長久以來,本土台派(泛獨派)意見領袖,將中國各地知名的民運人士或領袖,視為重要的合作伙伴,也被本土派支持者普遍認同,甚至將「民主運動」視同「獨立運動」,也致使部分有心人士得以利用本土陣營對這兩類運動模糊的錯誤認知,得以在本土陣營取得影響力,同時也分散台灣獨立建國的力量,可說是造成今日台灣「地方式的民主有成、建國無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華民國已從中國的合法政府變成中國的非法政權,台灣人有權利要求所有的政治團體,向2359萬台灣人公開的正確說明「中華民國體制的法定位之真相」,只有台灣人了解正確的「中華民國體制法定位之真相」之後,才能傳達正確的「台灣獨立建國的必要性」,並取得更多台灣選民的支持。台灣人不能再任由政治人物欺騙,台灣人民必須在正確認知之前提下,依據國際人權規約「住民自決權」,發動「改變一個中國的憲法和外交政策」(台灣獨立建國)全民投票,一個符合民主程序的台灣獨立建國全民投票之後,台灣才能成為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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