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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瑠公圳迫遷案,有監察院調查與兩公約繩束,建商豈可輕嘲為人權包裝?
2026.07.05 | 15:13
「老屋前,一首老歌;枝頭上,幾聲清脆鳥鳴。人與自然共存的日常,正是文化景觀最動人的風景。歷史建築保存,從來不只是留下一棟房子,更是守護一段土地記憶、一處生活場域,以及世代與環境共同編織的故事」 這是新店瑠公圳蔡金木宅女兒賴女士10 多年抵抗水利會與建商不義買賣構成迫遷的心聲。 近申請為古蹟或歷史建物的文資地位再度被否定。 審查委員以該屋年代難確認,又多處修復已失原貌,與萬新鐵路及瑠公圳關聯尚不具體,但對普遍愛家的心聲:「歷史建築保存,從來不只是留下一棟房子,更是守護一段土地記憶、一處生活場域,以及世代與環境共同編織的故事」,即超越建物現況的鄉土之愛是被審查委員疏忽的,更不要說這不是皇族之家,是平民木屋日治迄今的生存意義,文化局也沒有盡到協助申請人屋主找相關資料的基本責任,因為官方資料一般民間不容易接觸,文化局對協助請出地方耆老出面作見證,也沒興趣。 此案非常簡單,就是瑠公圳水利會把與之為鄰的蔡宅視為空地賣掉,監察院已指出疏失,建商在一審敗,也被法官指出建商早就知道蔡家長年居此,並以兩公約繩之;建商要購買這塊土地,勢必要跟水利會長要蔡家屋地資料,順勢「協商」,此涉勾結顯然。 這不是建商買到私權問題,是水利會長身為公務員螺絲生銹脫落問題,造成官欺民,也使此案由於賴小姐不停申訴,令人同情矚目。 換成是你,你是否就被依法趕走,七十幾年歲月連根拔起了事? 在現在有國家人權委員會及國際兩公約下,這個有官商勾結問題的迫遷案件當然被人權關照,絕非建商寫手一再埋怨是人權包裝;人權無法用包裝存在,它是普世價值落實為兩公約,而我國是簽署國。 建築業是很容易污染的行業,很容易走後門官商勾結,從近年來京華城案黑暗曝光可知,為暴利不擇手段,讓公務員議員中箭下馬,社會嘩然。 如果是純私人間買賣,當然要依私有產權辦理,非常容易,沒有人權糾紛;惟瑠公圳蔡宅案顯然放水,由監察院查出以空地之名賣掉,而為什麼不先公文通知其鄰居蔡家?就是讓蔡家的存在權利一筆抹煞,造成既成事實,形成迫遷,此非侵犯居住權之人權,那是什麼? 裁判法院除一審有注意到此因外,二三審都以既成事實,不究原因,訴之行政法院也是這樣,都不實質審察,而都以既成事實為主推動迫遷。 蔡家的文資價值已有學者介入相挺,人權促進會也數年來支持蔡家居住人權,也有建築師協助指出,今該地仍為機關用地,若蔡家文資地位合法化,建商仍可因保留蔡家,依法獲獎勵,並無損失。 而蔡家賴小姐也以保留為公共空間為訴求,並非要純為私有。 可惜建商以繁榮地方為名 ,視人權如無物,還抨擊為人權包裝。 此案也曾向檢方舉發,但被查「無」結案,沒有監察院調查,蔡家當然苦主埋冤,被視為無權佔有。 如果此案純以私權了結,那就是小小的京華城案得逞;試想京華城大案的大建商與此蔡宅迫遷案的「小」建商性質有何不同? 「歷史建築保存,從來不只是留下一棟房子,更是守護一段土地記憶、一處生活場域,以及世代與環境共同編織的故事」這是普世價值的心聲,也是文資審查應注意的重點,建商為利當然抹煞,可是文資審查能夠無視此重點嗎? 如果瑠公圳蔡宅案,以迫遷結束,那麼不僅打臉監察院的調查,也是人權兩公約墜落成壁上觀而已,台灣的人權自由,此案 10 多年,堪可稱指標;草草粗暴迫遷,將是我們台灣民主人權奮鬥史上一道新傷痕,是沒有必要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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