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請問法務部:台灣新聞自由真沒惡化嗎?
2012年12月18日在介紹台灣官方國家人權報告英文版時馬英九總統指稱在他任內台灣新聞自由一直``在國際名列前茅``.本人以國際新聞服務社(Inter Press Service - IPS)記者與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常務委員身分向馬英九總統關於媒體壟斷問題提問時,順口提到台灣在最近幾年的國際新聞自由評比``逐步下降.`` 當記者向總統提問時,重點放在馬政府要如何落實其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去年通過解釋其公約關於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第19條的第34一般性評論( General Comment No.34) 裡第40段明文規定``締約國應根據《公約》,採取適當行動,防止媒體被過度掌控或集中在私人控制的 媒體集團手上``就是因為這種集中化``會損害來源和意見的多樣化.`` 本人對馬總統的避重就輕答案(第二天媒體大幅報導了不用在此重登)未感到意外.但是,既然新聞工作者都對台灣新聞自由環境的嚴重惡化非常``有感``,本人第二天才很警訝地發現被法務部的新聞稿``指正``了. 法務部澄清說明全文如下(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91495&ctNode=27518&mp=001): ``有關本2012年12月18日於外交部舉辦之國家人權報告英文版發表記者會,有媒體提問,近幾年來美國「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等團體對臺灣新聞言論自由度評比逐步下降乙節,經查「自由之家」於本年公布之「2012年新聞自由度報告」(Freedom of the Press 2012),我國在全球197個納入評比的國家中,排名第47,較2011年進步1名,在亞洲地區僅次於日本,並連續14年列入新聞「自由」(Free)等級,與美國、芬蘭、英國及日本等國家同級。 另依法國「無疆界記者協會」公布之「2011-2012年全球新聞自由度評比報告」,我國在179個國家中排名第45,較2010年之第48名進步3名,我國於2009年之排名為第59名,連續兩年排名上升。綜上,並無臺灣新聞言論自由度評比逐步下降之情形。`` 關於台灣新聞自由是否實質上``上升``的問題,我建議讀者參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的年度報告或``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影子報告``中文版或英文版,尤其是在討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的部分. (http://www.covenants-watch.blogspot.tw).大家請注意:和官方報告不同,`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影子報告英文版有許多更新的內容.) 面對如此避重就輕是非顛倒的``澄清``,本人第一時間的反應是好奇為何法務部對一位記者在外交部舉行的記者會中向總統提出有關與該部管轄範圍外新聞自由議題的問題如此``關心``.同時也開始關心台灣社會裡的數學與統計學程度是否也在``逐步下降.`` 首先,大家要知道兩造評比的共同點是分數越高,情況越糟,並非一般人可能以為越高越好!再者,``逐步下降``不指一,兩年的比較而是中長期的趨勢.比方說,對於台灣人民,比較有意義的應該是比較前民進黨執政時期的新聞自由情況與目前的中國國民黨政府對新聞自由的對待. 以自由之家來說,在其2008年(有關於2007年),對民進黨政府執政最後一年的台灣社會新聞自由評比分數20分;今年初提出來針對馬政府執第四年中的新聞自由評比分數為25分.雖然台灣還是被自由之家當做``自由``國度,25分比20分是多是少,是更好或更壞,台灣公民可有公斷.更何況,在此期間裡,台灣在自由之家的亞太組的相對排名從2008年的第四位降到第七位.這不算``逐步下降``? 雖然台灣總數從2011年到2012年沒下降而相對的排名居然從前一年的第48位上升到第47位,功勞並不歸於政府而來自人民的力量.當時,「中國時報」前資深記者黃哲斌於2010年底的辭職事件引發各界對「置入性行銷」問題的關注.之後,包括台灣新聞記者協會與許多其他媒改社團與公民團體組織的「反政府收買新聞聯盟」逼迫了立法院在2011年1月通過「預算法」修正案,禁止台灣政府部門及擁有官股的企業編列預算購買新聞版面,同時也禁止置入性行銷用於政治目的或為特定高官造勢.由於台灣公民社會展現自由之家非常重視之``制衡力量``(countervailing power)才讓台灣當年的評比沒有由於該組織批判的 政府不當 干涉公共電視台董事會職務異動爭議與「旺旺集團」併購「中嘉網路公司」案引發媒體壟斷台灣媒體市場之虞而下降. 2012年台灣新聞自由在國際人權團評比中沒有嚴重下降並非來自國民黨政府的表現,而此功勞歸於台灣公民社會,不容許法務部混淆視聽. 以「無疆界記者協會」來說,雖然有所波動,趨勢是相同的.在民進黨執政最後一年(2007)的評比分數為10分與在全球的排名為第32位(亞太第三位).但在2011-2012年的評價,台灣的評比分數為13分與其全球的排名為第45位(亞太第六位).雖然台灣的新聞自由還沒降入``局部自由``或像國民黨政府積極推動``交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差距,但馬總統的``國際名列前茅``的說法恐怕已經站不住腳了. 法務部可以這麼草率``指正``台灣記者協會關於台灣新聞自由情況有憑有據的論述與其無法理解簡單的統計分析,真令人費解而不得不引起對該部其他的統計資料的可信性:比方說,2012年12月22日,法務部為了槍決六位死刑犯合理化所公佈的不完全透明的``民意支持死刑``民調. 最後,我得承認法務部多麼重視本記者發問內容之事確有令人有一點 安慰的方面.法務部在其``澄清``與馬總統對問題的答覆都未挑戰問題的核心論點.這就是在馬總統重申兩公約執行法有優先適用的地位(包括相對於公平交易法與廣電法)與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4一般性評論中第40段明文規定下,台灣政府必得``採取適當行動,防止媒體被過度掌控或集中在私人控制的媒體集團手上``就是因為這種集中化.``雖然,正如馬總統所提出的,公平會與NCC在做決策時,相對於行政院都具有其獨立性,但這兩個委員會也必得在考慮``公共利益``給兩公約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中所的要求``優先``地位,而也有法律責任落實``防止媒體被過度掌控或集中在私人控制的媒體集團手上``的公共利益. 萬一馬政府不顧公民社會強烈民意與其優先適用兩公約規範的義務而允許有中國影子的汪汪中時集團併購``壹傳媒``與讓台灣媒體進一步集中化,台灣新聞自由評比與馬政府的公信力會``上升``或繼續下降?大家應該心裡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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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安德毅 Nov 22, 2012 第一位美國黑人總統歐巴馬連任成功,可說是代表一般民眾與進步價值,戰勝了極端保守的政治經濟勢力與其反動的社會和文化價值觀。雖然,歐巴馬總統在其第一 任期的表現,確實讓不少支持者不滿,但大多數的美國選民最後決定在「向前走!(Forward!) 」的口號帶領下,再給歐巴馬四年來完成「改變(Change)」美國之夢。 很可惜,大部分的台灣媒體把重點放在歐巴馬總統連任,對於美中台之間微妙關係的可能影響,而相當忽略歐巴馬這一仗勝利的內涵、與其對台灣國內政治走向的啟示。其中,最被忽略的是美國勞工與工會運動所扮演的關鍵角色。 在這次選舉裡,選民面臨的選擇很清楚:現任歐巴馬與民主黨的對手是--前Massachusetts州長羅姆尼與他所代表的共和黨立場鮮明,並得到美國金 融業等資本家、以及極為保守的基主教派與極右的茶黨(Tea Party)的支持。這種兩方立場鮮明的對壘現象,使得這次美國總統選舉難得成為一場相對進步與明顯反動價值觀的抉擇。 這次選舉的投票率超過六成,是自1968年以來的最高投票率。此現象打破了投票率在「成熟」民主社會一定比較低的「鐵律」。 所謂相對進步與反動價值觀的抉擇,可以從美國勞工與工會運動在這場選戰中所扮演的關鍵角色來談起。其實,這次選戰可說是三十年來,在「新自由主義壓力下幾乎百戰百敗的」工會運動的「生死保衛戰」了。 如何觀察呢?打破工會使用其會費資金來支援親勞工或具進步傾向的候選人與團體,向來是保守勢力的優先目標,這是因為七十多年以來,只有工會才有足夠人力與 財務力量制衡財團的財力與權力。倘若羅姆尼有機會鞏固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多數,在那種情況下,美國社會最有能力反制資方與極端保守勢力的工會運動,將極為可 能在政治舞台上「死亡」,而美國社會難免大退步。(註一) 而且,關鍵的右派共和黨州長的施政方向,清清楚楚地告訴選民,共和黨的真正價值觀何在。比方說,最近幾年,共和黨在其支配的州推動包括剝奪或限制公務員工 會的團結協商權利;提出禁止工會使用會費來支持候選人與其他政治目的;提倡聯邦與州級所謂「工作自由法」(即可有不參加工會的「自由」);到反對解救在美 國製造業有核心角色的汽車工業的方案等動作,這些措施都在共和黨的年度綱領中。 雖然,美國勞工運動者對歐巴馬也相當失望--認為歐巴馬沒有堅持勞工權利和公民權利、經常搖擺不定,也不夠明快結束美國在伊拉克與阿富汗戰爭等問題。不過讓極右的共和黨恢復執政,卻是一個他們完全不能接受的惡夢。 共和黨在2009-2010年的選舉中贏了國會支配地位,也取得許多州長與州議會的控制權之後,共和黨的反婦女、反移民與反勞工(尤其破公務員工會)的「戰爭更會變本加厲。 2011年,這種壓制勞工權利的做法,在好幾個州引起工會運動與進步公民團體的強烈反彈,包括在Wisconsin的(失敗)罷免州長,與在Ohio州(壓倒性地成功)用公投來推翻一項限制公務員工工會團協、收會費和罷工的權利。 今年,這些勞工權利的保衛戰--包過最關的俄亥俄州、威斯康辛州、密西根州、賓州、佛羅里達州、科羅拉多州和加州等,都發揮了關鍵的效果。 雖然差距好像不大,但這次選舉的結果對美國勞工運動代表一種策略性的勝利。一方面,反勞工權、反婦權的州政府所掀起的反動潮流應當會暫時停止,短期內不大可能擴散到聯邦。更積極一方面是,這次成攻的保衛戰,將會提升工會與進步勢力的信心,各地工會運動可能東山再起. 由於工會運動的演變,在美國社會裡,一種「彩虹聯盟」的相對進步多數,似乎浮現中了。如果歐巴馬為了解除「財政懸崖」等問題,打算繼續做出太多讓步的話, 美國的勞工、婦女、民權等進步勢力已經建立新的政治平台來抗衡,甚至造在選舉票還未開完前,就成立全國性草根動員運動。(註二) 總地來說,這次美國大選確實有許多可讓台灣人民深思的地方。這次選戰也讓我們看到一些真相:在先進資本主義的社會裡,人民參與民主政治的熱心不一定會慢慢 地減低,勞工與進步勢力也未必一定會退縮。此外,更證明了金錢與種族性別歧視不見得獲得多數美國人民(包括白人)的認同。當然,歐巴馬連任也證明:公平公 正的價值並非絕對要輸給金錢遊戲、涓滴經濟理論和市場放任主義的寡頭思維。 (註一:Harold Meyerson, ``What Happens If Labor Dies,`` The American Prospect, Sept-October 2012, pp18-29) (註二:William Rogers, ``Union members mobilize to protect safety net,`` Left Labor Reporter, November 9, 2012 http://leftlaborreporter.wordpress.com/2012/11/09/union-members-mobilize-to-protect-safet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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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德毅 2012/05/15 上星期五下午一位好友突然打電話問我,前一星期在馬尼拉採訪亞洲開發銀行年會時,是否注意到「反華運動」出現的事情。我就反問她有什麼「反華運動」? 當然大家都知道菲律賓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政府為了所謂的「黃岩島」或Panatag Shoal魚權與主權的爭議好像搞得很緊張,而菲律賓報紙有表達不同見解,有些菲國媒體主張其政府應該採取強硬立場,有些主張繼續使用外交途徑求解決。在觀光馬尼拉舊城區(Intramuros)也碰上了不少顯然玩的很愉快(也和我與幾位台灣同業一起淋到雨)的中國遊客。 菲律賓同業還會開玩笑問,是否南海應該改名「菲律賓西海」還是「越南東海」或「台灣西南海」。但在媒體報導或和當地朋友聊天時都沒有看到或聽到「反華」或是「排華」的影子。所以當聽到朋友說台灣電子媒體在報導菲律賓發生「反華」運動時,讓我覺得很驚訝。 進一步問清楚後才得知,菲律賓民間團體在中國位於馬尼拉商業區Makati的總領事使館前,舉行了一場和平遊行示威來抗議中國並要求中國退出黃岩島。幾百位抗議群眾(大部份好像支持左傾的Akbayan《公民行動黨)拿著菲律賓國旗與各種看板主張: ``China, Back-off from Panatag Shoal!``與 ``China, Stop Poaching in Phil Waters!``與 ``Make Peace, not War`` 與``Respect and Honor International Laws``與``China, Afraid of ITLOS?``(International Tribunal of the Law of the Sea)等等。 在搜尋不少網路上的照片時,也完全找不到「華人滾出去」 (Chinese Go Home!)或類似帶種族或族群或國家來源的歧視標語。而且,參與抗議活動的組織的立場非常清楚地分辨中國政府的行為與中國人民。 據菲律賓網路媒體 Verafiles的報導, AKBAYAN 發言人 Carlo Aquino Vargas 說該黨參與示威行動的原因是「要求中國的超級強國不要用『力量』來壓制菲律賓而通過國際裁判機制解決領土爭議。」(http://verafiles.org/protesters-denounce-china-bullying)。) 何況,參加該示威的組織主要是菲律賓進步公民團體與左傾的Akbayan黨(公民行動黨),並非強烈民族主義意識的政治勢力。 其實台灣主要的平面新聞媒體星期六也沒有在報導星期五的示威中特別指出任何「排華」標語或任何反華的行為。但是,台灣有些媒體還是不夠嚴謹。 比方說,TVBS早在5月9日報導了「菲律賓11日將發動大規模的反華大遊行」。蘋果日報5月11日報導「菲今反中示威,我竟無警示」裡寫到:「中國以提醒公民暫勿到菲國旅遊」但台灣外交部「仍未更動旅遊警示」而批評外交部「在睡死了嗎?」可惜該報當天網頁報導」中菲局勢緊張 取消所有旅遊包機」時把較清楚的「反中」示威寫法改成「遊行反華」及附上「菲律賓街頭已有反華民眾當街焚燒五星旗」的照片時並沒有報導菲警阻止了此行動。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nunumt198720120509190250>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20511/122255> 而且,執政的中國國民黨的中央日報網路報,在五月12日其發表了前一天的美國世界日報社論」菲律賓反華示威,寫到「僑居菲律賓的華人更是首當其衝。是以兩岸處理外事和僑務的單位,均已提出警告,要僑民注意自身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菲律賓媒體(如GMA電視台網頁新聞)星期六報導許多華裔菲律賓商人參加了抗議中國政府示威。而且,該示威也有好幾位來自不同國家的人們參加來表達反對中國政府霸道行為,包括些越南人民。 (http://www.gmanetwork.com/news/story/257841/news/nation/filipino-chinese-traders-join-anti-china-rally-in-makati) 到底誰的立場合理合情?是否應該透過平等對話解決?畢竟 Panatag Shoal/Scarborough shoal/黃岩島 離中國一千多海浬而離菲律賓的 Zambales才不過124海浬而已的事實,應該暗示較合理的立場是誰的。果然,中國政府拒了絕菲律賓政府建義把問題交給ITLOS(International Tribunal of the Law of the Sea)裁決的建議。 反正,本文的重點在強調,雖然菲律賓的確有反中國政權霸道行為的情緒與抗議活動,但是並到目前為止並沒友發生有種族或國家來源欺視的「反華」運動。 既然完全沒有被提到與這件爭議以外的台灣國民,根本沒有理由再前往菲律賓時感到緊張。難怪台灣外交部的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網頁並沒有任何警告台灣國民前往菲律賓的警示。所以,「反華」的說法從哪兒來的? 答案很清楚:來自中國與中國官方而被香港媒體傳過來的。 到目前為止,菲律賓政府並沒有對中國經濟或對旅菲中國國民採取任何制載或限制其行動。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傳出任何對中國國民或台灣國民的不良或欺負行為的消息。反而,中國的媒體並沒有那麼分明或嚴謹。 比方說,一位中國男人星期六在菲律賓史館前抗議時拿著極為欺視性的「菲佣,滾出黃岩島!」的標語(請看聯合報,2012/5/13 A13版)。 中國官方新華網2012年05月13日也報導「菲律賓反華抗議策劃者曝光」而講到「眾多網友呼籲抵制」這位「不安分的生意人」在中國所經營的業務。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mil/2012-05/13/c_123120903.htm> 無論是否刻意使用這種字言,把這種示威描述為「反華」就有混淆視聽的效果。這並非小事。 雖然中國遊客在菲律賓應該沒有特別的風險,中國政府已下令其旅遊團要離開(據聯合報2012/5/13報導)與限制新旅遊團前往。這舉對菲律賓經濟當然會有相當的衝擊(也會影響不少華裔菲律賓商人的生意)。「發現」菲律賓有「反華運動」也必然會讓不少港澳居民甚至把自己認為是「華人」的台灣國民緊張而擴大中國對菲律賓的經濟制裁的效果。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反而可以看得更清楚馬政府上台後不斷地主張台灣不是一個國家與「兩岸人民都屬於中華民族」的風險。 其實,台灣,和菲律賓相似,並非以虛擬的一元種族或民族為主的國家,而是一個多元族群,多元語言,多元文化的公民國家。 如果多注意與鞏固公民意識與在外強調台灣公民國認同的事質實,就滿滿可以從虛擬「華人」國家的假象走出來,進而分辨反中國霸權並非「反華」與更非反台灣人或其民主國家。 這見事件其實引發不少深思的問題。比方說,華人從福建來台以前的幾千幾百年,住在台灣各島嶼的原住民族老早和住在菲律賓的原住民有深遠的來往。 難道菲律賓不是台灣的「兄弟之邦」? 台灣為何要採取和中國「難以分辨」的政策?民主的台灣是否非要因虛擬的「中華民族主義」被威權中國拖下水不可?為何台灣不能用此機會修補與其它西太平洋民主島嶼國的「兄弟」關係而採取一個又符合國際法與民主包容的原則?既然中國拒絕接受ITLOS的調解,台灣為何不要採取主動的宣示願意接受? 理清台灣是一個公民民主國而「不屬於中華民族」也是保住台灣人民的基本國際地位與利益與爭回台灣的西太平洋民主國的尊嚴。台灣的活水其實並不在黃河裡,而在太平洋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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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德毅 台灣這次總統及立法院大選的主軸基本上是國內議題,追求連任任總統馬英九與其執政中國國民黨堅持「我們作的很好」與「改革需要繼續」。而遭挑戰的民主進步黨主席蔡英文的「社會公平正義」與「守護台灣民主」等訴求。但是在投神聖一票時台灣選民也應該留意他們的決定,對台灣國際地位與台灣人民對自己前途自由選擇權的潛在影響。 從蔡英文被民進黨提名以後,馬英九總統與其中國國民黨政府官員與親國民黨的媒體社論及對岸中國共產黨政權領導者,也異口同聲強調民進黨的蔡英文非要接受所謂九二共識不可,不然「兩岸運作不下去」或ECFA與其他兩岸協議「難進行」或會有「災難」。 近日台商財團大老闆(請勿忘掉擁有以百億計算黨產的中國國民黨本身也是一家跨國跨業金控)「公開表明台灣人民壁續接受這個所謂「九二共識」而讓施政表現不佳的馬總統連任不然台灣經濟會「很慘」。 雖然這些政治人物與財團頭目說接受九二共識(其實比較正確的提法應該是2008年的國共共識吧)會保證兩岸穩定與現況,台灣人民如透過選舉背書這項並沒有經過民主認可或複決的國共兩黨「共識」的話,這樣一個決定很可能會被國際社會視為表示願意改變目前實質獨立民主國家的現況而接受「終極統一」。 其實馬政府已經實質上「接受」北京所要求但對台灣非常不利的雙邊遊戲規則了與實質上已接受北京把台灣當作另一的香港的定位。 一個明顯的例子就是簽ECFA的日期,就選在2010年6月29日,而不是28日也不是30日。2010年6月29日是甚麼日子呢?剛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分別跟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簽署CEPA(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的第七週年。關於這件矮化台灣地位的安排,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向台灣記者說:「你講的問題我第一次聽到。」 同樣,馬政府一直把台灣可以「中華台北」的名稱以觀察員出席每年5月的世界衛生大會當作他任內的重大外交成績。但是2011年五月報出WHO內部指定台灣在WHO的地位就是「中國台灣省」時,馬總統「強烈抗議「WHO使用的名稱不一致但從來沒有抗議台灣被WHO指定「中國台灣省」的事實。在外交上,不抗議這種身分指定等於默認。 由於類似的「閉口外交」,台灣幾年來幾乎「已經從世界雷達消失,」據香港早報一月十二日登的評論。 為了保衛其政權,中國國民黨現在好像不惜用經濟蹦饋甚至戰爭恐嚇台灣人民「接收」一種會嚴重傷害台灣人民自由選擇其前途的基本民主權利與基本人權。難怪以四年前支持馬總統的資深政治評論家南方朔批評馬為「恐懼販子」(Fear Monger)! 但是很多台灣公民可能無法體會這件事情的嚴重性。 在國際媒體的報導,「中華民國」或「Republic of China」的字言幾乎看不見而台灣就是被稱呼「Taiwan」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平常被稱呼「China」(中國)。如有人提到「`一個中國」,一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而百分之99.9999不可能指「中華民國」。因此,雖然這種現實很不公平,馬總統的九二共識即「一個中國,個別表述」與「我們的一中是中華民國」的說法基本上只能在台灣銷售。在台灣之外,幾乎當然可以看「一中」但此所謂「一中」就是指以北京為首都的而絕不是以台北為首都的中華民國。況且,大部分海外媒體習慣以北京的眼光來看待台灣事務,而平常把焦點放在兩岸問題與忽略台灣政治的複雜性質及國內問題掛帥的現實。 因此台灣的選民不應該以為「接受九二共識」不會影響到國際社會怎嘛看待台灣的地位與前途的方向。相反地,如國在強烈強調「九二共識」後,馬總統的連任很有可能被國際媒體與社會解釋為台灣人民多數接受台灣屬於「中國」而不會去分辨馬先生對「一中」的定義是甚麼。 萬一台灣選民在這次選舉選上接受「用個別口述方式表達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總統候選人,他們應該要很清楚地認知這樣做會被國際社會認定默認台灣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了。 其實,如果台灣選民拒絕接受控嚇而選擇不接受九二共識的民進黨主席蔡英文當台灣總統,是否會導致極為現實的中國共產黨政權不顧(與其友商人)的經濟利益及其國際信用,而真的會保護著再度失去台灣民意支持的國民黨不放,就和台灣一刀兩斷?或者會使北京(雖然不爽)想辦法和新的民進黨政府打交道?更何況,維持目前台灣與中國經濟交流的方式會保證台灣經濟「救不會「很慘」? 最現實唯物主義的中國共產黨是否真的會因為其兄弟與仇敵黨在對岸失去政權就和台灣政府切斷已有的協議,因此而冒傷害中國極為不穩定的社會經濟的風險嗎?到底中國國民黨的政權還是穩定社會經濟比中共領導者重要?說歸說,中國的領導者還是會依舊面對現實,作必要調整而想辦法與新的民進黨政府維持一種「working relationship。」 選擇蔡英文所主張透過廣泛對話與透明民主程序擬定「台灣共識」應該不會被國際媒體與社會解讀為台灣選民多數支持所謂「台獨」。「台灣國正名」或類似改變台灣的正式國號(中華民國)的主張根本沒有在這次選戰出現過。 反而,拒絕所謂「九二共識」的恐嚇會展示多數台灣公民有決心保住其保護台灣人民自由選擇權。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一條宣示「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此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台灣人民為了一個「黃金時代」的幻影真會放棄經過幾十年的民主運動才好不容易爭取的基本人權嗎 ? 我們星期六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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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s libel law clashes with UN rights standards The charges of criminal defamation filed by ruling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 (KMT) Legislator Hsieh Kuo-liang (謝國樑) against New Talk publisher Su Jeng-ping (蘇正平) and New Talk reporter and Association for Taiwan Journalists President Lin Chao-yi (林朝億) have reignited concern over whether Taiwan`s retention of criminal defamation infringes on our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news freedom. Hsieh filed the charges under Article 310 of Taiwan`s criminal code and also filed a suit with the Taipei District Court to seize the assets of the two journalists in the wake of an article published in New Talk on September 2 that reported on meetings with Hsieh and members of the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before NCC hearings on the controversial application of the Want Want China Broadband to purchase 11 cable television companies for NT$76 billion. The ins and outs of the two suits and the implications of the Want Want case have been discussed in depth elsewhere, but Taiwan citizens and news media workers should pay close attention to the question of the use of criminal defamation charges by politicians and other public personages in reaction to negative media coverage and the implications for Taiwan`s overall level of news freedom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the wake of the controversy, global human rights and news freedom organizations including Freedom House and 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Journalists have expressed concern over the case and issued calls for the decriminalization of libel in Taiwan. Citizens and news workers might have anticipated that the question of decriminalization of libel might have been raised in the wake of the incorporation into our domestic law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effective December 10, 2009. However, Article 310 and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defamation should be decriminalized have not been included in the review of Taiwan`s legal code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now being conducted under the auspices of the Presidential Advisory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chaired by Vice President Vincent Siew. Part of the reason for this omission may be the fact that Taiwan`s Constitutional Court found in its Interpretation No. 507 of July 7, 2000 that Article 310 does not violate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 of freedom of speech in Article 11 on the grounds that the criminalization of defamation is ``a necessary countermeasure`` to ``protect individual legal interests`` and ``to prevent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freedom and rights of other persons.`` The Constitution Court determined that ``if the law allowed anyone to avoid penalty for defamation by offering monetary compensation, it would be tantamount to issuing them a license to defame.`` New UN interpretation However, the validity and weight of this interpretation and the apparent official belief that criminal defamation does not violate the two covenants has now been called into question by the issuance on July 29, 2011 of ``General Comment No. 34`` by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the United Nations agency responsible for interpreting the ICCPR, on ``Article 19: Freedoms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hrc/comments.htm) The HRC`s General Comments or interpretations of the ICCPR are considered to be binding for all signatory ``state parties.`` Even though Taiwan is not a UN member and has not been able to deposit its ratification with the UN Secretariat, the global human rights community and Taiwan law itself considers these General Comments as binding in effect. Indeed, Article 3 of the implementation law for the two covenants (兩公約施行法) requires that ``applications of the two covenants should make reference to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and the General Comments of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Naturally, the current review of the Taiwan legal code to find and revise features not in accord with the two covenants is one such ``application`` that must ``make reference to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of the ICCPR and ``the General Comments of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The product of years of discussion among ICCPR signatory states, General Comment No 34 is the first ICCPR interpretation released by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since Taiwan ratified the two covenants and is directly relevant to the re-examination project and the current defamation case against the New Talk journalists. Specifically, Article 47 mandates that ``defamation laws must be crafted with care to ensure...that they do not serve, in practice, to stifle freedom of expression.`` Moreover, the HRC`s interpretation mandates that ``states parties should consider the decriminalization of defamation and, in any cas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should only be countenanced in the most serious of cases and imprisonment is never an appropriate penalty.`` In addition, Article 47 stated that ``at least with regard to comments about public figures, consideration should be given to avoiding penalizing or otherwise rendering unlawful untrue statements that have been published in error but without malice`` and that ``a public interest in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criticism should be recognized as a defence`` and adds that ``care should be taken by States parties to avoid excessively punitive measures and penalties.`` All of these stipulations are relevant to the current case, which evidently concerns a matter in which there is well-justified ``public interest`` in preventing the monopolization of Taiwan`s news media, in which a criminal defamation suit has been filed by a ruling party legislator with the apparent intent of ``stifling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in which the legislator in question is utilizing the mechanism of the (already proceeding) seizing of the assets of the two journalists as an ``excessively punitive measure.`` Moreover, the HRC`s General Comment declares in Article 2 that ``freedom of opinion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are indispensable conditions for the full development of the person and ... constitute the foundation of every free and democratic society.`` In Article 3, the HRC posits that freedom of expression is a necessary condition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 that are, in turn, essential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Therefore, the HRC finds in Article 5 that freedom of opinion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 ``cannot be made subject to derogation,`` or even partial revocation or discounting even in a state of emergency, and mandates in Article 6 that ``the obligation to respect freedoms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is binding on every State party as a whole,`` including the executive, judicial and legislative branches of government at any and all levels. Such an interpretation, to put the matter mildly, clearly calls into question the validity of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s July 2000 finding that criminal defamation and possible imprisonment for expression or news reports does not conflict with the right of free speech. The new General Comment contains other significant provisions 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the media, the right of access to information, the relationship of these freedoms to political rights and the limited allowed scope on restrictions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certain areas, including the question of libel and measures to prevent official or private sector media monopolies. In any case, the declaration by the U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 that signatories of the two covenants ``should consider the decriminalization of defamation`` sends a signal that Taiwan`s continued retention of criminal defamation is decidedly ``not in accord`` with the two covenants,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standards and, since the law adopting these two covenants into our domestic law, Taiwan`s own legal code.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and the presidential advisory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should take the initiative to add repeal of Article 310 of the Criminal Code and other related articles and measures to its worklist for of rules that must be revised before the expiration on December 10, 2011 of the two year deadline set by the implementing law for the two covenants for such revisions. In addition, the Taiwan government ``should consider`` following the advice offered October 26, 2011 by 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Journalists and ``institute defamation as a civil defence with relevant safeguards for press freedom and the ability of journalists to report on matters of public interest.`` Given the requirement of Article 6, the current KMT administration of President Ma Ying-jeou, the KMT-controlled Legislative Yuan and the Judicial Yuan should also re-examine their own actions and policies to bring them into accord with the ICCPR and General Comment No. 34 and reverse the evident decline in Taiwan`s news freedom since Ma took office in May 2008. by Dennis Engbarth 中文全文如下: 國際公約七月修正 台灣誹謗罪應速除罪化 新頭殼newtalk 2011.10.29 文/安德毅、編譯/洪聖斐 儘管馬政府信誓旦旦要與國際接軌,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時大聲嚷嚷說是要保障人權,但現行刑法規範的毀謗罪卻抵觸聯合國規章,引起訾議。 國民黨立委謝國樑以刑法的毀謗罪對付記者林朝億,以及網路媒體新頭殼的負責人蘇正平,令人憂心臺灣保留刑法的誹謗罪侵犯了憲法所保障的表意自由與新聞自由。 謝國樑引用刑法第310條對兩人提起告訴,並訴請台北地方法院假扣押兩位記者的財產,理由是9月2日的1則報導揭露了謝某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針對旺中寬頻併購案進行聽證前夕,約見該會的官員。旺中寬頻準備以新台幣760億元的代價,併購臺灣11家有線電視公司,引發各界爭議。 台灣的公民與新聞媒體工作者應該特別留意政客和其他公眾人物在面對負面報導時採取刑事毀謗官司作為手段的問題,以及這種現象對臺灣整體新聞自由和表意自由意味著什麼。 本案爆發後,全球人權組織與新聞自由組織,如自由之家與國際記者聯盟均已表達關切,並呼籲臺灣解除以刑法來對誹謗相繩的作法。 台灣的公民和新聞工作者曾經以為當局在2009年12月10日簽署兩公約時,可以檢討誹謗除罪化的問題。然而,副總統蕭萬長所主持的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在檢討法典和行政法規法時,卻沒有將刑法第310條以及誹謗除罪化的問題列入審查。 當局之所以會略過誹謗罪的問題,可能是因為大法官會議在2000年7月7日所做成的第509號釋憲案,裁定刑法第310條沒有觸犯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理由是以誹謗入罪是「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 大法官會議在該號解釋文的理由書上寫道:「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 然而,這號大法官解釋的效力與份量,以及當局認定刑事誹謗罪沒有觸犯兩公約的信念,最近卻受到更具權威性的機關挑戰。人權事務委員會是聯合國內部負責詮釋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主管單位,2011年7月29日發佈了「第34號總合性解釋文」(General Comment No. 34)後,解釋該公約第19條「意見與表達自由」。(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hrc /comments.htm) 人權事務委員會的「一般意見」以及該會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做出的詮釋,對所有的簽約國全部都有約束力。儘管台灣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也無法將其批准文送呈聯合國秘書處,全球的人權社群和台灣的法律本身都承認「總合性解釋文」拘束力。 的確,《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就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很自然的,當前台灣的法典和法律見解與兩公約相抵觸之處,就「應參照」兩公約的「立法意指」以及「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第34號一般意見」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簽約國經過多年討論的產物,也是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台灣批准本公約後,針對本公約所發佈的第一道解釋。這號「一般意見」也就直接與當前謝國樑針對新頭殼記者所提出的刑事誹謗官司有關。 具體來說,這號「一般意見」對第47條的解釋,規定「毀謗法必須謹慎地處理,以確保…不被用來扼殺表意自由。」 再者,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命令「各國應考慮解除使用刑法對誹謗相繩,並且在任何案件中,應該只有在最嚴重的案件時才可以適用刑法,而監禁絕對不是一個恰當的懲罰。」 這條解釋還規定,「至少在處理有關公眾人物的相關評論時,應該避免懲罰對有錯誤但沒有真實惡意的報導加以懲罰,或以違法相繩」,並且「當被批判的事務本身 事屬公共利益時,這樣的言論應當被成認為一種(正當的)防衛」。該條文還要求「各國應當特別注意,避免採取懲罰措施和懲處。」 以上這些解釋全部都與謝國樑提出的誹謗官司有關。本案確實是牽涉到「公共利益」,目的是為了防範台灣的新聞媒體被壟斷,而提出誹謗訴訟的國民黨立委有明顯的意圖要「扼殺表意自由」,他利用了假扣押的機制作為「懲罰措施」。 再者,人權事務委員會的這號「一般意見」對第2條的解釋說,「意見自由核表意自由是人格發展所不可或缺的先決條件…也構成了每一個自由和民主社會的根基。」 在第3條中,人權事務委員會聲明,表意自由式落實透明化與問責性原則的必要條件,而透明化與問責性都是推動並保障人權所必不可少的。 因此,人權事務委員會在第5條中說,意見自由和表意自由「不可以被毀損」,甚至在國家危難的狀態下也不能打折扣。第6條則說,尊重意見自由與表意自由的義務,對每一個國家的行政、司法與立法部門和各層級政府全部都有拘束力。 就算用最溫和的說法,這號「一般意見」也明白地使台灣大法官會議在2000年7月所做出的「刑法毀謗罪合憲」之解釋文效力被打上1個大問號。 無論如何,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要求各簽約國「應該考慮誹謗除罪化」釋放出來的信號是,台灣這種死守刑事誹謗罪的作法是明顯抵觸兩公約、國際人權標準,以及台灣自己的《兩公約施行法》。 台灣的法務部和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應當在2011年12月10日實施兩公約滿兩年之前,採取行動修改刑法第310條和其他相關法規。 此外,台灣政府還「應該考慮」採取國際記者聯盟在2011年10月26日所提出的建議,「將誹謗改為民事攻防,以保障媒體自由與記者報導公共利益事項的能力。」 掌握政權的馬英九總統以及由國民黨所主導的立法院和司法院,應該根據第6條的規定,重新審視自己的行為和政策,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第34號一般意見」,並使自馬英九於2008年上台後明顯惡化的台灣新聞自由得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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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主席與總統候選人蔡英文決定使用英語口號“Taiwan Next”作為其競選主軸,實在是相當大膽的政治賭注。 在最現實的層面上,蔡英文的團隊在賭台灣選民有足夠的英文能力、政治智慧與國際化程度,來了解而且欣賞一個英文口號及它的意涵。 果然,執政的中國國民黨並沒有錯過良機,前天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莊伯仲公開質疑“Taiwan Next”的英文文法不通,而無法清楚用中文翻譯的口號。不出所料,親藍的媒體也跟進。 雖然民進黨還沒提供正式的華文翻譯,一般的台灣新聞媒體把“Taiwan Next”翻成:「未來的台灣」。 據中央社報導,曾經在美國韋恩州立大學讀到傳播學博士的莊伯仲認為,“Taiwan Next”在英文文法中不但沒有「台灣未來」的意思,反而變成「台灣次要」。莊伯仲說,next的用法,就和一般人常用的女士優先:「Ladies First」相同,將next和first作為副詞使用;他並轉述有些美國朋友也持此看法。 以四十年的英文華文採訪與寫作經驗,筆者對此說法難以苟同。 第一,曾作為新聞工作者的莊柏仲應該清楚,選舉口號與報紙標題類似,不必完全依死板的文法規律而寫;而且華文或英文皆同。舉例而言,聯合國常在新聞標題前不加"the",僅用United Nations或UN表示。讀者可能會記得,民進黨政府在2007年推動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運動時,也有些政治團體提出類似的意見,批判 “UN for Taiwan" 的口號沒有寫“the",這種批評著實過於書呆子了。 其次,在這種“ladies first"還是 “ladies next"的情況下“next"是指時間先後的順序而已,並沒有暗示地位高低。雖然這種解讀不是不可能,但只有原來具很根深蒂固階級觀念或父權心態的人,才會將其解讀為「男尊女卑」,將“next"的涵意認為是地位高低,而非時間順序。 相同地,對台灣政治有基本認知的人應該能體會,長期堅持台灣主體意識的民進黨主席的“Taiwan Next”口號基本上是指「未來的台灣」,而非暗示民進黨認為台灣是「次要」的。更何況,在台灣競選國家領導權而以別的國家做為黨名的政黨又不是民進黨。 第三,如果莊伯仲擔心台灣一般的民眾不懂得領會“Taiwan Next”是指未來的話,本人認為他可以放心了, 連莊伯仲曾服務過的中國時報集團的時報出版社,都有一個以Next為名的系列書籍,包括前瞻性的翻譯書與漫畫書,更有不少電腦軟體以Next為產品名稱,筆者相信,在台灣逛過書店或玩過網路的(不管年紀)的年輕人,都很清楚了解Next就是指「未來」。 東吳大學英文學系教授林茂松接受中央社訪問時,提出和莊伯仲不同的觀點。林茂松舉英國在2006年出版的暢銷書“English Next”為例,指此書談的是英文未來的發展,而書名剛好就證明了“Taiwan Next”的文法並沒有問題。此書由英國語言學家 David Graddol撰寫,British Council於2006年出版,深入且豐富地探討了在現今快速全球化之下,英文在世界的未來走向,以此命名為“English Next”。(http://www,britishcouncil,org/learning-research-english-next,pdf) “English Next”的重要訊息即是在全球推廣下,英文正在改變全球文化,也同時反被無數的社會與文化改造成新的語言,成為“NextGlobal English”,在這種矛盾過程的壓力下,英文也會變得更多元與開放的語言。因此,英文充滿彈性的結構可以也必須接受這些創意與調整。本著英文本身的彈性,像“Taiwan Next”的台灣英語式的口號也可以被民眾體會。 而“English Next”所提出的現象也讓我們更了解到“Taiwan Next”口號的趣味,正在於民進黨到今沒有提出明確而正式的中文翻譯。 雖然這句口號在文法上可能不完美,“Taiwan Next”很明顯將重點放在台灣,企圖引發台灣公民思考,參加並決定自己的集體未來。 而且,這同時指涉了不同層面的涵意,比如「未來的台灣」 、「明日的台灣」、「下一個台灣」(即一個脫胎換骨的台灣) 或者「下一代的台灣」或者是「下一代台灣人的台灣」,其實根本不需要以單一的「正體」翻譯,剝奪民眾多元與動態解讀的權利。 相對之下,馬英九的競選總部並沒有這種困擾。馬辦所提出的“Taiwan Bravo”明顯便具有正面意涵,而“Taiwan Bravo”的中文翻譯也比較簡單與「安全」,就是「台灣加油」及與其有關的雙關語都可以。 可是, 馬辦最近命名的“ROCer”主軸,就真的有些令人費解。因為很多國家只會用類似 ROC 作為簡稱,從 “ROCer”的言詞來看,的確不容易掌握“ROCer”與 台灣的關係。比如說,來自Republic of Chile 的公民會稱呼自己為Chileans,不會說他們是 ROCers。更重要的是,這兩個主題並沒有"Taiwan Next"的多線的延伸潛能,也完全沒有Taiwan Next在設計上(有意或無意上的),所展現的顛覆一元化或單一(unidimensional)思維。 可惜的是,執政黨與某些媒體對“Taiwan Next”表面而淺薄的攻擊,不但沒有打擊到它的核心的動態內容, 反而只是反應不少知識分子死板的心態且貧乏的政治文化想像力。但這項討論也剛好證明,台灣社會早就放棄傳統的一元思想框框,而是積極面對“Taiwan Next”和“Global Next”多線與多元化的現實與未來。 (作者是台灣英文新聞報的前總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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