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富邦金控創辦人蔡萬才說他曾要捐款給馬英九,但馬英九不收。前總統陳水扁辯護律師鄭文龍今(29)日反批說,蔡萬才之子、富邦金控董事長蔡明忠在法庭坦承,他曾捐給國民黨1千5百萬元,但是鄭文龍去查2008年馬英九及國民黨的政治獻金收入,都沒看到這筆錢。馬英九應該出面說清楚。

陳水扁涉嫌國務機要費貪瀆案,上週五(26日)更一審改判國務機要費無罪。今天「開放編輯室」就此專訪辯護律師鄭文龍,並從國務機要費與二次金改的政治獻金等案件進行深入討論。

對於更一審法官改判陳水扁國務機要費無罪,鄭文龍表示,這代表他們是一群有擔當的法官。但如果這就如總統府發言人所說的,代表馬英九沒有干預司法,「這是錯的」。去年11月9日,馬英九召集司法院正副院長就陳水扁個案表示意見,就是公然的干預。他認為,這次判決只是反應馬英九的司法干預沒有影響到所有的法官,還是有法官不願受他的影響。

鄭文龍說,國務機要費案無罪判決,是符合歷年來最高法院的看法。他手頭就有十多個最高法院的判決,都是採大水庫理論的。簡單說,「就是你拿了公款一百萬,放在右邊口袋,能不能拿你拿左邊口袋的錢去支付公款?最高法院認為可以。」

鄭文龍說,更一審花了2/3篇幅說明陳水扁20多個因公支出費用1億3千3百多萬元,超過起訴的1億5百多萬不法所得,因此沒有貪污事實,判決陳水扁等人無罪,他認為,這個判決是正確的。

不過,鄭文龍認為,當會計法第99條之一,已經將特別費相關人員申報等行為除罪化了,法官還是判陳水扁等人偽造文書,這是有問題的。法官沒有說明到底國務機要性質上是不是跟特別費一樣。他表示,國務機要費是最早的特別費,自然該適用新修正會計法裡關於特別費除罪化的規定。

比較起跟馬英九特別費案裡因公支出的差別,鄭文龍表示,陳水扁的20多個支出,是當時就在進行的。但馬英九一開始卻是把特別費放在自己帳戶當作私人花費用。等到特別費被偵辦後,才急著把錢捐給為了自己競選成立的基金會來補漏洞。民眾會認為這是因公支出嗎?他認為,馬英九的特別費案才是真正的貪污。

至於洗錢案判刑2年多,他認為,判的相當重。因為證據顯示陳水扁並無參與。而即使調查局長葉盛茂有告知洗錢的情資,但能否證明陳水扁就是洗錢的共犯,這個證據還是相當薄弱。

至於「南線專案」後來有中間人認為,他並沒有收到錢?對此,鄭文龍表示,據他了解,的確是有支出、有這個事實,只是名稱並不確實,單據、證人都查得非常詳細。從一些機密庭審判裡,有些「名稱是虛偽的」,這是為了國防、外交保密所需,甚至簽收人也是用假名簽收的。

他說,也因為特偵組不顧國務機要費裡的機密性質,導致很多機密外交曝光。例如J案,原本是為了保住我在南太平洋漁權配額,透過關鍵人士給了必要經費,找了日本政府關鍵的首長幫忙,卻因特偵組偵察而曝光。

就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案,鄭文龍強調,他同意陳水扁的確應該去約束吳淑珍的相關行為,但是否有罪,還是要依罪刑法定主義來認定,不能說沒去約束或約束不成,陳水扁就有罪。尤其是龍潭案,即便他們找了十多位證人證明陳水扁不知道其間有牽涉到金錢回扣議題,甚至辜仲諒也被特偵組教唆作偽證,但陳水扁還是被依貪污共同正犯被判有罪。

談到二次金改,鄭文龍說,必須看二次金改是不是總統的職權,以及所收受的政治獻金有無對價關係而定。他反批馬英九處理富邦金控合併北市銀為例說,馬英九不僅吃了富邦幾次魚刺宴都講不清楚,對於富邦金有沒有捐款給馬英九,蔡明忠與他父親蔡萬才的供詞就不一致。

鄭文龍說,在法庭裡,蔡明忠說他有捐給國民黨1千5百萬,蔡萬才卻說他們都不捐錢給政黨。他有要捐錢給馬英九,馬英九不收。

鄭文龍表示,他覺得「蔡萬才是說假的。馬英九不收,所以他們用給國民黨方式去給」,馬英九還是有拿到錢啊。鄭文龍說,但當他去調97年國民黨、馬英九的競選收入時,卻都沒有看到這筆收入,所以,馬英九也沒有申報這筆收入,「這個以後要不要查?馬英九要不要說明?」

對於龍潭購地、陳敏薰買官案,陳水扁被判17年徒刑定讞,鄭文龍表示,他將會以辜仲諒偽證、以及蔡銘哲最近也承認在特偵組偵訊時做偽證等新事證為由,提出再審。不過,他還是期待民進黨執政後,為了當事者利益,應該先給予特赦。

民進黨「十年政綱司改篇」提到將設立轉型正義機制,淘汰破壞人權的法官、檢警調人員。但黨主席蔡英文被問到扁案是否也是轉型正義的一部份時,卻語多保留。對此,鄭文龍表示,扁案當然是典型的轉型正義一部份。所以,他才呼籲蔡英文應該硬起來。

鄭文龍表示,應該提倡台灣價值。領導人要知道什麼是對的,對民主有深遠影響的,要堅持去做,不應該被當時的輿論所影響。扁案就是一個以司法手段來進行政治鬥爭的案件,難道政治人物看不懂嗎?「轉型正義不從阿扁來,那個都是講假的」。從扁案就可以知道當初法官蔡守訓是有問題的,怎麼可以同一種類型判馬英九無罪,另一種類型卻判陳水扁有罪。所以,他才主張應該查辦蔡守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