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今 (27) 日預告《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草案,列入4種可拒絕維生治療重病,包含明定不可逆轉昏迷者、永久植物人超過3或6個月無恢復跡象者、末期病人、失智程度嚴重到無法自理者,以上皆可拒絕維生治療及流體餵食。

病人自主權利法在民國104年底完成三讀立法程序並在105年1月6日公布,成為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希望尊重病人醫療自主、善終權益,並促進醫病和諧。

除了這次預告的4類重病:明定不可逆轉昏迷者、永久植物人超過3或6個月無恢復跡象者、末期病人、失智程度嚴重到無法自理者;病主法也適用於,還經公告令病人痛苦難以忍受或當時醫療水準無法治癒的疾病。

民眾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立下書面的「預立醫療決定」,為日後意外或重病狀況選擇接受或拒絕維生醫療等相關意願。

特別的是,病主法同時也規定,醫療機構或醫生可以依其專業或意願決定是否執行;如果不施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細則則規定醫療機構及醫生應建議病人轉診,並提供必要協助。

新法將在108年1月6日正式上路,如果意願人想要改變或要撤回預立醫療決定,可以隨時申請更新註記。如果意願人在緊急狀況下來不先完成變更程序者,可以先以書面明示意見給醫療院所執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