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法昨(11)日已三讀通過,法案修惡,不少公民對於勞工權益受損相當反彈,而公務人員的人事及給付費用標準等權益也是應受監督的目標。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對司法機關所屬人員值班費用支給標準及值勤地點、原則等,認為有違反法律規範及平等原則之虞,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指出,據報導,日前有法院及檢察署之法警、書記官,分別向所屬機關申請值班所應領取的加班費竟遭拒絕,雖然當事人已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救濟,但這個案例明顯的呈現了司法機關的員工值班制度、值班報酬支給標準及公平性爭議。

仉桂美、王美玉強調,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雖然司法機關也有另外訂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員工加班管理要點」、「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書記官值日實施要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值日(夜)人員報酬支給要點」等相關法令加以規範,但據瞭解,目前對各級法官、檢察官、書記官、法警等人員的值勤原則、地點、報酬支給標準等,似乎仍有不一致且未一體適用於上述司法機關內部規範的情形,對於這些執法人員來說似乎有失公平。

另目前實務相關運作,有無牴觸上位階法律規範?相關法令是否得當?是否違反平等原則?監察委員也表示有進一步調查釐清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