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在103年8月號召30對同性伴侶至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卻遭拒絕,其中3對同性伴侶無法接受,向法院聲請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 (12) 日表示,由於釋憲後2年修法期限未屆滿,宣判撤銷訴願決定與處分,這也是釋憲後第一個開庭的同性結婚登記個案。

女同志方敏及林于立在103年不服台北巿中正戶政事務所不讓她們登記結婚而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104年4月陸續開庭審理,同年8月伴侶盟律師團聲請釋憲,使案子一度暫停訴訟,直到大法官在今年106年5月24日才做出釋字748號違憲解釋,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令主管機關在宣告2年內須修法,才重新審理。

由於釋憲後修法有2年期限,期限未屆滿,戶政機關暫時無法依釋憲精神直接同意登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宣判,撤銷訴願決定與原處分,至於原告請求命戶政機關直接登記結婚,則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