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勞工局接獲電子公司女性員工投訴,指公司要求女性員工請生理假須驗試紙,若沒有驗試紙就必須請特休或事假,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業者已經明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決議處罰最低罰額2萬元的5倍,加重裁罰10萬元。

勞工局指出,至佳電子要求女性員工請生理假須驗試紙,違法態樣前所未見,該案是由離職員工向勞工局申訴,並有2名在職員工提供佐證,相關員工均表示,公司要求「沒有驗試紙就無法請生理 假,須改請特休或事假」。公司雖稱,工作規則明定請生理假不需附證明文件,沒驗試紙仍可請假,但申訴員工指證歷歷,且佐證電話錄音檔,主管明確要求請生理假員工當天仍需到公司,以確認是否身體不適到無法工作程度。

勞工局說,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認為本案明顯違反性工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同時審酌至佳電子係全面要求所有女性員工皆須遵守,嚴重影響勞工權益,決議處罰最低罰額2萬元的5倍,即加重裁罰10萬元。

勞工局說明,性工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時,明確指出「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也是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而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也難以區分忍耐程度,因此在認定上十分困難。為使生理假的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意旨,雇主不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因此至佳電子要求女性員工請生理假須驗試紙,已明顯違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