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機場公司就第二航廈整修編列1400萬元預算採購的「第二航廈關閉整建可行性評估專業顧問」標案,日前本刊報導遭質疑有圍標綁標之嫌疑後,在開標前不到24小時,桃園機場公司立即宣布延長等標期10天,但是熟悉政府採購法的法界人士表示,機場公司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未公告一天以上,不合常情;而也是官方採購部門人士認為,不見得違法,但,容易被質疑是因屬意的廠商備標不及,才做的權宜措施,此做法有瑕疵,不夠周延。

桃園機場公司原訂在8月31日上午10時投標截止的「第二航廈關閉整建可行性評估專業顧問」標案,因被質疑有圍標綁標、浮爛採購之嫌,本刊於8月30日下午3時許發稿披露此事,機場公司聞訊,立即由董事長曾大仁召集會議討論因應辦法,會議延至晚間6時許,作出延長等標期10天的決定,隨後由機場公司公共發布新聞稿,並一一通知機場記者。

標案宣布等標期展延10天的新聞稿,與8月31日截標日,同一天登載於桃園機場公司官網,但標題還看不到展延資訊及標案名稱。僅有一行不知道內容的《桃園機場公司說明稿》,除了這篇沒頭沒尾的説明稿外,在桃園機場公司網站的招標訊息欄上,從8月16日至9月6日,也只有3筆資料,也未見桃園機場公司8月30日新聞稿所言的「第二航廈關閉整建可行性評估專業顧問」標案等標期展延10天的公告,此一變更招標文件,作業顯有瑕疵。

據熟悉政府採購法的法界人士表示,根據機場公司的新聞稿描述,該案的延長等標期,是屬於政府採購法第41條之「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在法令依據上沒有問題,但是,同法同條之法律規定「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也就是不管有無延長等標期之決定,只要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都要另行公告,公告的期限為一日,桃園機場公司在截標日當天8月31日才公告,有不符合常理之嫌。

不過,也有公務採購部門人士認為,只要在開標前,先說明展延的原因,並沒有公告的期限,該人士同時也說,只是通常,有展延等標期的必要時,通常是會先撤案再重新上,比較周延,杜絕不必要的臆測,否則,也易遭質疑是不是屬易的廠商備標不及,才為特定廠商量身訂做,延長等標期,否則,撤案再重上,反而是比較周延的做法。

在桃園機場公司網站的招標訊息欄上,從8月16日至9月6日,只有3筆資料,未見桃園機場公司8月30日新聞稿所言的「第二航廈關閉整建可行性評估專業顧問」標案等標期展延10天的公告。   桃園機場公司網站/截圖

在桃園機場公司網站的招標訊息欄上,從8月16日至9月6日,只有3筆資料,未見桃園機場公司8月30日新聞稿所言的「第二航廈關閉整建可行性評估專業顧問」標案等標期展延10天的公告。   桃園機場公司網站/截圖

不管有無延長等標期之決定,只要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都要另行公告,公告的期限為一日,桃園機場公司在截標日當天8月31日才公告,顯有未符規定之嫌。   政府採購網站/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