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5日三讀通過被視為「頂新條款」的《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發行有價證券企業若觸犯社會重大公害或食品藥物安全事件者,主管機關得勒令其有價證券停止交易。

現行《證交法》規定,上市公司有價證券僅在「有重大訴訟或非訟事件」、「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故」、「公司之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或「該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情事」等情況時,主管機關得因影響市場秩序、損害公益而將企業有價證券停止買賣。

近年來各大企業頻頻出包,除頂新黑心油造成食安風暴外,日月光私排汙水造成環境污染也引發社會關注。立法院15日據此三讀通過《證交法》修正案,將停牌條件新增「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品安全事件」,未來上市公司若再發生食安或私排廢水事件,主管機關得勒令其有價證券停止交易。

另一方面,現行法規定上市公司財報若有疏漏或不實,董事長及總經理需負絕對責任,為避免責任過於嚴苛、造成優秀人才就任董事長、總經理意願降低,三讀修法後仿照美、日,改為負推定過失責任,若能證明有相當理由或盡注意責任,董事長、總經理就可不列為究責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