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99條第1項修正案上週五(5月31日)在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原本外界以為可讓民代、學者的特別費有條件除罪,但法條中卻獨漏「教」字,恐讓教授無法適用除罪條款,為此,國民黨立委謝國樑今(5)日上午在國民黨立院黨團召開記者會,邀請學者一同討論解決之道。會中,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楊雲驊建議,可以用「法律解釋」的方式,將「大學教授」納入「學術機構研究人員」的規範之中,不須透過行政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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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會計法》第99之1條已三讀通過的條文內容指出,2010年底前各民意機關支用的研究費、公費助理費與加班費、業務費、出國考察費;各鄉(鎮、市、區)公所支用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2012年底前各大專院校職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支用政府機關補助研究計畫費,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財務責任視為解除,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但已報支不符法令的相關費用應繳回;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非關研究執行的財務,而報支政府機關研究計畫費者,不適用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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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該條文第2項的除罪對象僅包含「各大專院校職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教授」卻未在除罪範圍內,引發外界議論。為此,謝國樑今日上午在國民黨立院黨團召開記者會,邀請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楊雲驊、輔大法學院副教授張明偉與會討論,就《會計法》修正案的缺失,聽取不同的意見,找出適合的解決之道。

對於《會計法》修法,楊雲驊批評,這次的修法倉促,無論在程序或內容上,都有非常多的瑕疵,讓人民非常不滿,漏掉大學「教」職員的「教」字只是缺失中的其中一項,這種立法品質有待改進。至於如何解決問題?楊雲驊說,如從法律學理的角度來看,這是立法院「無意的錯誤」,並非有意把「教」字屏除在外,因此,可以用法律解釋的方式,將大學教授納入「學術機構研究人員」的規範之中。

此外,外界有人建議,將「大學教授」納入該法第99條第2項「其他人員」的範疇之中,不過,楊雲驊指出,雖然這個方式可行,但比較不嚴謹,定義過於模糊。至於行政院提出覆議是否可行?楊雲驊則認為,根據《憲法》的定義,覆議是解決行政、立法機關激烈爭執時的解決機制,如行政院認為法律有窒礙難行之處時,才能提出覆議,和《會計法》修法的狀況不符。

而外界質疑,該法通過後,是否讓涉貪的教授、民代解套?楊雲驊認為,根據該法第99條之1第3項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非關研究執行的財務,而報支政府機關研究計畫費者,不適用不罰規定」,換言之,「中飽私囊」者仍應負刑責,沒有中飽私囊的人員,才符合免責範圍。

而張明偉則指出,這次立法院在立法過程中出現疏漏,是因為未邀集行政機關人員參與修法,使得法案通過時,讓各界措手不及、行政機關阻止立法瑕疵的可能性降低,這種立法程序值得批評。

此外,現場有媒體問謝國樑,針對《會計法》修法的缺失,他個人有何意見?謝國樑強調,他個人並未定調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在學者提出相關的論述與討論後,再向相關機關提出適當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