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財政部所提「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增訂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得由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就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的方式。未來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在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致合併申報計稅有實際困難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而「分居」的定義,則授權財政部另訂法規認定。

依照該修正草案規定,未來夫妻報稅可有3種計算方式可選擇,第1種,全部所得合併計算。第2種,僅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第3種,不論是否為薪資所得,各類所得都分開計算,再合併申報,民眾可以選擇最有利的方式計算稅額。但是,假若夫妻因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未來可分開計算稅額,而且可分開申報。

依據財政部委託專家學者研究,若順利經立法院審議三讀通過,將於2014年起申報所得稅時即能適用,以財政資訊中心99年度綜所稅資料推估,稅收減少約165億元。

根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股票利息、存款利息、收租等)應由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稅額。而財政部於1987年函釋指出,夫妻分居而分別報稅,仍以合併後的稅率計算,再依個人所得占合併後的總額比例分別補徵。

但台北市有1名蔡姓婦人與丈夫分居長達20年之久,她於2000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卻因為未依規定合併申報其丈夫所得和利息所得4000餘萬元,而被要求補繳54萬多元稅金,蔡婦不服,打行政訴訟卻敗訴定讞,轉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1月20日作出第696號解釋,認為所得稅法中,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比單獨計算稅額的稅負還重,違反平等原則,應自釋憲公布日起最遲2年失效,而導致財政部這次的修法。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這次所得稅法修正是為了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96號的解釋意旨,在維持家戶為課稅單位的原則下,除了增列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在感情不睦或婚姻暴力等因素分居,致合併申報計稅有實際困難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的規定;並增訂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得由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就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的方式,避免因婚姻關係的有無而造成稅捐負擔的差別待遇,以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及租稅公平,請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儘速完成修法。

編按:本文標題和內文所增加第2段係補充原文不足之處,帶來困擾,請讀者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