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告發部分】

一、國務機要費案

(一)陳致中等人

證人陳致中、陳幸妤、趙建銘、種村碧君就以私人發票詐

領非機密費之部分涉犯共同貪污等罪,已如本院前述之認

定,此部分應移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二)陳心怡等2人

證人陳心怡、案外人陳慧雯涉犯湮滅關係他人刑事被告證

據罪,業經證人陳心怡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卷

〈22〉98年6 月24日上午審判筆錄),已如前述,此部分

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三)施麗雲、羅勝順

證人施麗雲、羅勝順於前案檢察官偵查中具結之證述內容

(見前案偵卷附件〈13〉第95頁以下、附件〈9 〉第96頁

以下),涉及提供私人發票予被告吳淑珍之情事,顯與被

告吳淑珍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大相逕庭,證人施麗雲、羅

勝順2 人此部分顯已涉犯偽證罪嫌,應移由檢察官另行處

理。

二、龍潭購地案

(一)李界木

被告李界木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接受詰問,對於被

告蔡銘哲通知至玉山官邸向被告陳水扁報告有關龍潭工業

區之問題等情,虛偽陳述係經被告蔡銘哲之通知,前往玉

山官邸向被告吳淑珍報告等情,被告李界木此部分之證述

顯已涉有偽證罪嫌,應移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二)魏哲和

證人魏哲和於本院審理時接受詰問時,對於為了龍潭工業

區是否納編為科學工業園區之事,至總統府參與由被告陳

水扁召集,行政院長游錫、副院長林信義及被告李界木

等人亦與會之討論會議,證人魏哲和虛偽陳述該會議之時

間僅有十餘分鐘,證人魏哲和此部分之證述顯已涉有偽證

罪嫌,應移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三)辜成允

證人辜成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陳,其所匯出之款項,

係依與被告蔡銘哲約定之新臺幣4億元,並無多匯,然被

告蔡銘哲就帳戶內另外來源不明之約新臺幣1億元之匯款

詢問證人辜成允是否為其所匯時,證人辜成允因當時公司

財務狀況不佳,而向被告蔡銘哲謊稱係其所多匯,使被告

蔡銘哲陷於錯誤而交還新臺幣1億元,此部分涉有詐欺罪

嫌,應移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三、洗錢案

被告陳水扁、吳淑珍、蔡銘哲就其職務上行為收受辜成允

賄賂部分,係推由被告蔡銘哲與辜成允在臺灣地區約定,

由辜成允資金調度至其所掌控之海外帳戶,再向被告蔡銘

哲所借用之海外帳戶付款,辜成允明知所支付為他人重大

犯罪所得財物,卻以此迂迴方式付款,妨害重大犯罪追訴

,有為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掩飾之洗錢行為,此部分涉

有洗錢罪嫌,應移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其餘相關事證、判決理由、附表、附圖,均詳如判決書,不再

列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