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日前發現,占全國公務人員人數近1/4的警察,1次記2大功的人數占全國公務人員的8成,遭外界質疑過於浮濫。因此,考試院會今(10)日通過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修正案,對於現行公務人員1次記2大功部分條文模糊定義,予以明確、具體化,讓未來相關規定更趨嚴格,避免自由心證的裁量空間過大。

銓敘部今天提出考績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修正文字將例如「...且居首功者...」修改為「...且為主要貢獻者...」,此外,考試委員也建議,施行細則中有關1次記1大功及1次記2大功的理由與要件,多屬於形容詞的差異,導致機關是否核定獎勵,或銓敘部是否予以銓敘審定,自由心證的裁量權過大。

因此,院會也做成附帶決議,請銓敘部成立1次記2大功專案審核小組,以更客觀、嚴謹的立場審核,受獎勵對象經核定機關核定後,要再送銓敘部審定,並檢附具體事實表,經銓敘部審定後,將其優良事績及獎勵刊登於政府公報上,以公開表揚及接受民眾監督。

據銓敘部統計,中央及地方報請1次記2大功的提報人數大前年是351人、前年是378人、去年則是140人,3年共42人未通過遭退件,其中包括:2012年督辦12年國教的教育部前政務次長陳益興提報1次記2大功遭撤銷、2012與2013年苗栗縣政府秘書長葉志航2年3度提報均未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