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貿協議中,台灣將對中國開放第2類電信中的3項特殊業務,不過,民進黨立委管碧玲今(21)日在立法院外交國防委員會指出,現行的《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並無包含這3項業務,也沒定義管理規則,但NCC卻找出1990年的《數據通信規則》,表明這3項業務的定義是依據上述法規。管碧玲批評,《數據通信規則》早在1997年就廢止了,NCC還拿此法規來「冒充」,根本是在亂搞。

管碧玲質詢時指出,她在4月7日的交通委員會時曾質疑,現行的《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中,正面表列的特殊業務並沒有服貿開放的3項業務,管理規則全文也沒有定義,且NCC網站對這3項特業的解釋依然是一片空白,這樣未來對業務內容有爭議誰說了算?

管碧玲說,沒想到,NCC之後竟找出《數據通信規則》,在「兩岸服貿協議專區」網站Q&A中,稱「本次開放的第2類電信特殊業務之存取網路服務的定義是依1990年5月交通部『數據通信規則』」。她還說,4月14日NCC又發文給包含中央研究院在內的全國各大專院校,公文中也再次說明此點,強調「營業項目均須遵循台灣規範,並無恣意解釋空間」。

不過,針對NCC提出的《數據通信規則》,管碧玲表示,這項法規是電信總局時代的法規,早在1997年5月12日就廢止了。她批評,NCC拿不出2類電信3項特業的現行法令定義,竟然去挖出將近18年前就廢止的規則,用來冒充解釋現行2類電信業務,還發文給全國各院校,「NCC真是離譜亂搞到極點」。

對此,NCC人員表示,根據《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規定,開放的業務跟申請格式,可由NCC來公告之,依據此規定,NCC在2001年有公告,也有放在申請業務的網頁。

但管碧玲認為,難以確保中國會承認用公告未入法的解釋,開放的3項特殊業務等於無現行法令定義的空白授權,未來中國業者申請時,對業務定義的爭議是誰說了算?中國會接受NCC拿18年前廢止的法令對這3項業務的解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