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3)日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據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郁琦表示,政院版確實有參考民間版的部分內容和精神,但是,因為民間版基本上是採取「國與國」的關係來定位兩岸關係,這已不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的定位,所以,根本不可能接受,而且根據民間版的內容,「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會變成「兩岸協議簽不成條例」。

王郁琦說,政院版採納了民間版某些精神如強化行政部門與國會、公眾溝通的機制,所以,才會有4階段溝通,從立法部門的角度即是強化對行政部門的監督;其次,對於協議的簽署到底會對台灣社會產生什麼影響?要有更充份的評估過程,這些陸委會也是認同的,如2階段國安檢查程序就是因此而產生的,但所謂的「國家安全」並非只指國防、軍事、外交,事實上,還包括經濟安全部分,或者有一天兩岸或許會談到文化協議、科技協議等對台灣的影響,強化相關的影響評估也是政院版所認同的。

王郁琦說,在協議簽署後,每年要根據協議的執行狀況進行檢視,民間版草案的這種精神,陸委會也是認同的,所以,在政院版草案的第23條規定,每年要進行協議的檢討,雖然行政部門現在已經在進行。

但為何不能全採民間版?王郁琦解釋,民間版基本上是採取「國與國」的關係來定位兩岸關係,但基本上這已不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的定位,所以,根本不可能接受,這種做法也會破壞92共識以來,台海之間擱置爭議、創造兩岸穩定和平發展很重要的基礎,所以,「沒有辦法接受」。

其次,王郁琦說,在民間版兩監督條例草案中,提到行政部門必須制定協議締結計畫,且須經立法部門同意後,才能依據該締結計畫進行兩岸協議的協商,但協議協商是行政部門的固有權限,所以,這種設計不符合憲法規定的權力分立原則,更何況該締結計畫包括未來談判可能遭遇的爭點和因應對策,這些都必須等待立院通過後才能和對方談,等同讓談判對手不費吹灰之力就能得知台灣的所有的談判底限,在還沒上談判桌前,就已經先輸了一半,幾乎等於全輸了,因為你的爭點、因應策略都在這裡。

至於有參與擬具民間版的學者表示,如果有國安疑慮可以用秘密會議進行,王郁琦以己身舉例指出,他曾經參加過一個立法院的秘密會議,結果會還沒開完,媒體報導已經出來了,而民間版所謂「必要時」得採秘密會議,如果非涉國家安全者就不會採秘密會議,而是採公開會議,但有些議題並非國安問題,譬如稅率要怎麼談,開放程度要怎麼談,未必有影響到國家安全這麼嚴重,但這也是兩岸間的利益交換、政府的談判底線。

王郁琦強調,雙方上了談判桌後,如果內容和立院通過的協定締結計畫不同,就必須停止協商,再回去請示立法院,而立院必須經過2/3的同意,修改協定締結計畫後,行政部門才能繼續談,如果像現在立院議場被學生霸占,是不是都不要談了?縱使沒有這種情況發生,立院現在還有多少法案被擱置?在協商過程中,根本還沒有談出結果、還沒要審議,就得全部停下來,等待立法院的2/3決,這非常有困難,不符合憲法權力分立的原則。

而且王郁琦還說,民間版的法案有前面90天(提出締結計畫前)、後面180天(協議簽署前要等待的時間)的規定,這段時間,行政部門什麼都不能做,處於凍結狀態。而如果行政院部門是以「備查」方式將兩岸協議送立院,只要有15位立委連署,就可以把備查改審查,行政院版是準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及62條,希望立法院不要拖延,而民間版在立院沒有審議前不得生效,就擱在那裡,永遠不得生效,若完全按照民間版通過,難怪媒體評論以後「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會變成「兩岸協議簽不成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