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和案在去年更三審判決無罪定讞,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等人向法院提出多年冤獄的補償聲請,台灣高等法院今(10)日裁定,蘇建和等3人每人可獲得500萬元的刑事補償,合計1500萬元。不過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辦公室主任高榮志表示,法官不認為蘇建和的自白是刑求而來,因此不採納冤獄每天3000元至5000元的原則,僅以每天1300元(蘇建和、劉秉郎)、1200元(莊林勳)標準補償,他痛批:「這根本是在羞辱蘇建和!」

依據《刑事補償法》(原《冤獄賠償法》),除非羈押被告是造假證據或誤導偵審,否則獲判無罪確定後都可依法聲請補償金;依羈押天數,每天折算補償金額。蘇建和律師團以每日最高金額5000元計算遭羈押的4170天數,向法院聲請每人2085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對蘇建和律師所提出的刑事補償聲請做出裁定,蘇建和等3人共被羈押4170天,法院認定以每人每天1300元(蘇建和、劉秉郎)、1200元(莊林勳)做為標準,裁定蘇建和及劉秉郎獲賠542萬1000元、莊林勳則獲賠500萬4000元的刑事補償。

高院裁定理由強調,蘇建和3人當時被羈押及判決,包括偵查及審判機關都是出於合理懷疑,3人涉有罪嫌,因此,並無《刑事補償法》規定的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情事,因此並未採納每天5000元的最高標準,僅以1200元至1300元裁決蘇建和3人的刑事補償。

高榮志聞訊表示,高院是把原則當例外,每天3000元至5000元是《刑事補償法》第6條規範的原則,只要當事人不是頂替他人坐牢或是心神喪失而無罪,都應該以此標準裁定;然而高院卻以「可歸責事由」改以《刑事補償法》第7條每日1000元至3000元計算。

高榮志指出,蘇案原判決以警訊自白有「任意性問題」而排除,進而判決蘇建和無罪,但高院卻緊咬判決書沒有寫出「刑求」二字,以這種文字巧門來認為此案有「可歸責事由」,換言之就是認為蘇建和自己也要負責,「為什麼你自己要承認有犯案」,而用低標準給予補償。他痛批,這根本是在羞辱蘇建和。

高榮志舉涉及貪瀆的前法官許聰元為例,許聰元涉貪纏訟16年,最後卻因檢方逾期上訴而獲判無罪,許聰元居然向高等法院提出刑事補償,結果高院第1次裁決就以每天5000元的最高標準補償,後來是刑事補償法庭覆審後撤銷發回重新裁決,後來高院最後仍判給每天2000元的刑事補償金。

高榮志說,若拿此案和蘇案相對照,就可以發現法院裁決補償標準之不公。他認為,法院之所以做出今天的裁決,是因為蘇案讓司法界顏面盡失,所以法官不願意給蘇建和應有的補償,這突顯法官的心態有嚴重的問題。高榮志強調,蘇案律師團將對此裁決進行討論,後續不排除向司法院提出覆審,爭取蘇建和他們應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