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法務部作出函釋,表示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警察值勤時若為維護個人隱私,得制止民眾錄音錄影等「反蒐證」的行為。民進黨立法委員吳宜臻今(23)日上午召開記者會,痛批法務部無限擴張《個資法》。警政署則回應,員警在公開場合值勤應遵循《警察職權行使法》,並非《個資法》;而法務部則承諾將此案重新研究,10天後給出答覆。
日前高雄發生警察執勤時遇到民眾拍攝蒐證,警方告訴民眾依法須取得同意才能拍攝,經過媒體報導後引發熱烈討論。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21日表示,為保障個人隱私,執法警察可制止民眾錄影。為此,台灣人權促進會明(24)日上午將發起「集體向警方拍照、蒐證行動」,抗議法務部解釋嚴重違反法治國原則,會讓台灣邁向警察國家。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賴中強指出,從來沒有「國家」在對「人民」主張人權的。他認為,警察身為公務人員,執勤時是代表國家公權力而非個人,並不適用《個資法》;民眾為保障自身權益,拍照錄影並不違反《個資法》。他也強調,公權力的執行也是需要被監督的。
警政署刑事局科長林培仁表示,原先是因警方在接受刑事案件或檢舉等做筆錄的情況下,碰到民眾拍攝,函請法務部作解釋,而法務部則是基於《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的原則,認為民眾不得自行錄音錄影。至於警察於公共場合執勤,則視個案情節,若有妨礙公務之虞則得以制止。林培仁說,警政署在這方面也會要求員警必須注意執勤技巧,以避免爭議。
不過,賴中強質疑,偵查不公開原則在《刑事訴訟法》已有相關規定,法務部的函釋卻包山包海,使民眾在車禍、臨檢等還未進入訴訟程序,但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事件中,都喪失了保護自己的權利。他認為法務部應立即廢止此項函釋,否則民間將會有進一步的動作,要求廢除此案。
立委吳宜臻則指出,依據法律規定,妨礙公務罪必須是有「暴力、脅迫」的要件,民眾只有錄音錄影,並不會造成妨礙公務,而是人民的「抵抗權」。而法務部這樣的說法,已經誤用了個資法,更可能使員警以此恫嚇人民。除了法務部需重新審視相關法律,警政署也應加強警察的教育訓練。
關於公共場合能否「反蒐證」警察,林培仁表示,警方是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執勤,個資法是保障個人的姓名及其他私人資料,警察在執勤時身上並沒有貼上這些資訊,因此民眾拍攝並沒有違反法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專員鄭其昀也同意,公開場合不適用個資法。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林錦村承諾,會將此案的疑義帶回部裡重新檢討修訂,10天後公布討論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