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眾黨立委李貞秀日前赴新竹縣選舉委員會(下稱新竹縣選委會),登記參選年底竹北市市長選舉。不過,新竹縣選委會昨日宣布,由於李貞秀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期間未滿10年,候選人資格不符規定,故不予登記。李貞秀今(7)日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遞狀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更嗆之後還要告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及內政部。
李貞秀今日稍早受訪針對候選人資格遭取消一事表示,這並非選委會執行人員之問題,而是我國制度問題。她稱,陸委會並非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之上級機關,那中選會及其轄下機關要配合陸委會行政函釋,這等於就是附和陸委會的政治操作,也是她必須要站出來的原因。
她也感謝新竹縣選委會提醒,說她還有時間反應,尋求正常的法律救濟,能夠趕在中選會最後排定登記作業之前處理。是此,今日遞狀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並藉此讓損害不要擴大。因為如果到最後,或者未來司法認定這是陸委會的行政函釋凌駕法律之外的政治操作時,她個人的選舉資格已經沒有辦法恢復了。
至於新竹縣選委會以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未滿10年為由取消其參選資格,李貞秀強調,自己來台已30餘年,當年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時,我國並未要求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即使賴清德政府上台後要求補繳相關證明,也只是補交數十年前既已發生事實的證明文件,並不代表她是在補繳證明的時間點才喪失原籍戶籍。
李貞秀強調,自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早在1993年就已被除籍了。而她本人於1999年在我國按法定程序,經過居留到定居,全部合格之後,於同年12月拿到中華民國身分證並設立戶籍。因此,今日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選委會要審核的,是她本人到底有沒有設籍滿10年,並不能去追究什麼時候繳證明。
她也批評,執政黨其實比任何人都清楚相關規定,卻仍刻意進行政治操作。如今行政解釋權不在她手上,因此只能透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李貞秀認為,自己站出來爭取權益也是民主與法治的展現,任何中華民國國民受《中華民國憲法》保障的正當權利,不論面對多大的官員或機關,都有權透過司法程序討回公道。
李貞秀表示,自己是在去年3月10日、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父親出殯當天,趕在最後時間將相關證明送交內政部移民署。不過她強調,中選會依法應認定的是她取得我國戶籍是否已滿10年,而非以補繳證明的時間作為判斷基準,並批評陸委會將兩者混為一談。
李貞秀表示,目前訴訟相對人是中選會及新竹縣選委會,但如果之後真正提告,對象應該還會包括陸委會,甚至內政部。她說,因為時間有限,現在要趕在連假之前處理,所以現階段只是先針對選舉資格部分提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