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工務處前處長江良淵主責新竹縣竹北「豐采520」建案期間,藏匿鉅額來源不明財產現金1,483萬餘元,長期收受建商餽贈;圖利默許建商於停工期間違法施工,致周邊道路屢生嚴重坍塌「天坑」,經法院一審依貪污治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監察院於115年7月28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施錦芳、紀惠容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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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良淵身為地方建管最高主管,本應廉潔自持,竟將高達1,483萬5,000元之不明現金藏匿於排水溝、防潮箱等隱密處所,其中竹北住處陽台排水溝內竟藏放139萬6,000元之不明現金,且因沾滿汙泥而毀損,甚而以「寶藏圖」以記藏錢位置,更無法說明鉅款之合法來源;更長期收受其監督建商之餐券及住宿券等餽贈,嚴重戕害公務人員清廉形象與政府公信力。

二、另依新竹縣政府建築爭議事件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建築工程發生公安疑慮勒令停工後,必須經嚴謹審查方得繼續施工。江良淵竟徇私枉法,明知建商於停工期間仍違法施工,卻未予制止並予以默許,圖利建商獲取近4千萬元之違法施工利益,終致建案周邊道路發生多次嚴重坍塌,陷民眾於巨大公安風險之中,顯已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三、江良淵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審審理終結,認定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及「圖利罪」罪證明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公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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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認為,江良淵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相關規定,且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罪責,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事由,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以肅官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