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6月26日公布調查經貿辦總談判代表楊珍妮霸凌副總談判代表顏慧欣案,認定12項指控中有2項霸凌成立。但根據監院公布的楊珍妮彈劾文,共有6項霸凌樣態成立。政院有蓋牌之疑。除顏慧欣到任就當面被楊珍妮酸「我那天看妳坐在那個位子上,覺得好奇怪喔」。對美談判時,楊珍妮還欺騙帶隊的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美方只能讓5個人進去」,不讓隨團的顏慧欣進入談判,這還是鄭麗君自己發現這不是事實。另外,楊也曾斥責顏慧欣「不要跟我講CPTPP,這是『無可能欵代誌』」。

監察院剛公布的彈劾文,楊珍妮六大霸凌情形都成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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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顏慧欣初到任經貿辦之際,即以不友善之方式對待:113年5月20日總統府公報載,總統任命顏慧欣為台美會主任委員。楊珍妮後以便簽報以,擬聘任台美會主任委員顏慧欣兼任經貿辦副總談判代表,行政院人事處逐層審核後,5月31日簽奉院長核定。並溯自113年5月20日生效。

113年5月20日至同年6月5日間某日,顏慧欣應邀前往出席經貿辦某項業務會議,該日提早抵達,由辦公室之執行秘書向顏員簡單介紹辦公環境,並帶領顏員進入副總談判代表之辦公室稍作等候。

但事後,楊珍妮除因此事責罵當天協助引導之執行秘書:「顏副總談判代表的派兼令尚未發布,怎麼可以讓她去坐副總談判代表的辦公室座位?」外,也曾當面對顏慧欣稱:「我那天看妳坐在那個位子上,覺得好奇怪喔」等語,相關話語已讓顏慧欣感受到不友善與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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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分別訪據關係人B、關係人D及關係人H都共同提及上揭情事,且各自所描述之情節高度相仿,由於各關係人獲悉此事之來源皆為顏慧欣生前曾向其等吐露,部分更係於事件發生後甚為密接之時間內即向親近熟識之關係人等敘述分享,希望以尋求慰藉或提供釋疑與指引意見,堪信確有此事。

至於案內執行秘書雖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答詢時及歷次接受行政調查之訪談時均堅稱其對相關內容「沒有印象」,惟亦始終未明確表示「沒有此事」,因此尚無法排除其雖曾經歷此事,然因種種主客觀情事等諸多因素,致其無法再對相關過程作「沒有印象」以外之描述或說明的可能性。

二、楊珍妮曾數度於公開場合否定顏慧欣所提出之意見或想法,甚至對其建言給予嚴厲斥責之回應,顯然欠缺應有之尊重:經調查,顏慧欣到任後,楊珍妮常未能尊重顏員秉其專業提出之相關建議或業務興革意見,包括顏員因認我國既多次由領導人層級對外宣示積極爭取加入CPTPP,經貿辦對此自應有具體之規劃與時程,而數度向楊珍妮提出相關建言請示。

但卻遭楊珍妮嚴厲駁斥,並曾回以「不要跟我講CPTPP,這是『無可能欵代誌』(按:台語,指不可能的事情)」。此外,無論係於經貿辦全體職員共同出席之內部業務會報,或係由楊珍妮和顏慧欣共同出席由行政院長官主持之相關高層會議場合,都曾出現楊珍妮於顏員發言過程中即逕予打斷其陳述,或當眾質疑顏員所提之意見觀點未臻成熟或不具參考性等狀況,且此情形並非少見,在場人員皆有共見共聞,顯未予顏員基本之尊重,甚至有意使其難堪、陷於孤立無援。

當身為單位首長之楊珍妮既已明白展現其對副首長之貶抑態度,經貿辦之其他同仁自然識趣地依循首長的意旨辦事。

據行政院針對經貿辦職場霸凌案件之行政調查亦認定楊珍妮曾於談判業務會議或相關討論過程中當眾否定、打斷陳述或斥責顏員所持之專業觀點。此外,楊珍妮也曾以「顏員學者出身、比較年輕,有時候講話太衝」、「顏員來自學界,不諳實務」等否定評論,甚至是以「不能跟長官這樣報告啦,這樣是不對的」、「妳怎麼可以這樣誤導長官」等強烈字眼直接打斷顏員之發言或陳述,導致顏員根本無法把話講完,久而久之也不再主動發表意見,如必要提出則更引來楊珍妮之不悅。

三、楊珍妮指派共用秘書協助顏慧欣長達近1年,復指派該名協助秘書工作之同仁兼辦其他業務,致顏慧欣實質上無專任秘書可專心協助其庶務工作,徒增其原已繁重之工作負荷:經查,顏慧欣原擬自其原服務之研究機構中華經濟研究院找1位同仁至經貿辦協助秘書工作,然經楊珍妮以經貿辦屬任務編組之組織型態,並無員額及經費為其聘僱專任秘書予以回絕,後則由楊珍妮指派聘用人員1名負責顏員之秘書工作,協助整理公文及安排行程。

惟楊珍妮於擔任副總談判代表期間,即有專任秘書之編制協助其庶務工作,故其以經貿辦屬任務編組,並無員額及經費為其聘僱專任秘書回絕顏慧欣之理由,顯無可採。

惟該名聘用人員係楊珍妮擔任副總談判代表時期負責其秘書工作之同仁,於顏慧欣到任後,該名聘用人員除經指派作為顏慧欣之秘書外,同時期尚仍須承擔楊珍妮之秘書事務,且楊珍妮向其交辧處理之事務甚至比顏慧欣更多。直至經貿辦於114年間另以約聘人員之方式增加進用1名人力,專門處理楊珍妮之秘書工作,且迨至同年4、5月間完成業務交接後,該名協助秘書工作之同仁始不必兼辦楊珍妮之秘書事務。前後約有將近1年的期間,顏慧欣與楊珍妮是共用秘書的狀態。

再者,114年1、2月間,經貿辦負責收發公文之同仁請育嬰留職停薪,該名協助秘書工作之同仁復須與其他同仁共同輪值辦理收發文業務;其後於同年3月至5月間,因辦公室總務同仁出缺,該名協助秘書工作之同仁復被指派兼代理總務工作,以致於其代理總務工作之3個月期間內,幾乎完全無法協助顏慧欣。

該等短期支援之兼辦業務,雖稱係由執行秘書通盤考量經貿辦整體人力配置,且在徵得顏副總談判代表之同意後所為之安排云云,然而,對此等楊珍妮已有相關指示之工作分配事宜,顏慧欣自亦無置喙的空間。而相關繁雜瑣碎之事務性工作占去許多時間,確實均使該名協助秘書工作之同仁無法專注處理顏副總談判代表之秘書工作,在身兼多職下也造成其失眠等身心症狀,楊珍妮顯未重視基層同仁工作分配問題造成之身心壓力及負荷。

另秘書本身亦能感受到,於該等多重事務干擾狀況下,導致顏慧欣也不好意思再將相關庶務工作交辦處理,與以往楊珍妮擔任副總談判代表時,其僅須專心處理楊珍妮之秘書工作亦確有不同,此亦徒增顏慧欣原已繁重之工作負荷。

四、於台美就對等關稅等經貿議題赴華府與美方進行實體磋商期間,有意排除亦隨團前往之顏慧欣等協助之團隊成員進入談判現場而為實質之參與,顯見楊珍妮在參與談判事務過程中,確實有意排擠相關重要輔助人員進入會場,及不願與談判團隊成員分享談判核心資料等情事:

顏慧欣於其中第一、二、四輪臺美實體磋商期間,亦有隨團赴美,惟除第一輪實體談判係囿於人數限制,顏員未能實際進入談判會場外,嗣於第二輪談判階段,在經貿辦自行提報之出席名單上並無顏慧欣,而係後經率隊之行政院鄭麗君副院長明確指示下,始將顏員納入我方之出席人員名單。可見楊珍妮確實有在其得掌控之經貿辦建議出席代表名單中,排除或阻擋顏慧欣之參與機會。

據關係人H於本院訪談時證稱,顏慧欣於生前曾向其訴說楊珍妮不讓顏員進談判會場、不給顏員相關資料等情事。並進一步說明其認為此與其受指派共同參與對美談判事務工作小組而與楊珍妮有實際互動經驗之親身感受,係如出一轍:「楊珍妮有意在阻擋可能是她幫手的其他人介入……到美國後,楊珍妮就一直告訴鄭副院長『美方只能讓5個人進去』,……但後來鄭副院長發現其實美方人員在會場不只5人,更有與談判相關人員輪番進場談判,並非如楊珍妮所述嚴格限制」、「我到第三次談判,手上都沒有任何資料,楊珍妮於談判小組的內部會議資料都是現場才發,會議結束就收走,正式談判時……手上並沒有資料」。顯見楊珍妮在參與談判事務過程中,確實有意排擠相關重要輔助人員進入會場,及不願與談判團隊成員分享談判核心資料等情事。

五、於經貿辦接待「印太/新南向記者團」時,楊珍妮先突以未被告知有該項行程而發怒,經同仁出示相關簽呈後,則又改口斥責事前與談擬答資料未讓其過目,顯示楊珍妮習慣性採取高壓威嚇式之管理模式,同仁須忍受其情緒化表達之壓力。後又臨時藉故抽離原訂共同出席記者團接待會之同仁,卻未同步與主要接見人員顏慧欣溝通,致其缺少重要陪同人員輔助,任令其須獨自面對記者團各項提問壓力,足見未給予顏慧欣應有之尊重與支持:

114年8月18日經貿辦有一個透過外交部國際傳播司接洽安排之「印太/新南向記者團」拜會行程,為因應本件記者團來訪,事前已由承辦人將相關公文簽呈送楊珍妮批核,由顏慧欣及執行秘書負責接見事宜,另由承辦人洽邀與議題相關之談判代表甲○○及助理談判代表乙○○共同參與。

但至當(18)日上午,楊珍妮先突以未被告知有該項行程而發怒,經同仁出示相關簽呈後,則又改口斥責事前與談擬答資料未讓其過目,顯示楊珍妮習慣性採取高壓威嚇式之管理模式,同仁須忍受其情緒化表達之壓力。

後又楊珍妮更藉由臨時指派急要任務之方式,使原訂共同出席記者團接待會之談判代表與助理談判代表於該接待記者團行程開始前,始臨時向承辦人表示,因另有要公而不克陪同出席該記者團之接待會議。由於顏慧欣的專長為國際經貿法,新南向議題並非其熟悉之領域,雖因顏慧欣事前準備充足,而仍能圓滿完成該次重要之接待任務,惟此事仍對顏慧欣產生相當大之衝擊,致其於當日採訪活動結束後,隨即於手機通訊軟體中寫下「今早不明原因,長官忽然怒稱不知道這件事,同仁出示簽呈,她又改口斥責事前擬答沒讓她過目(承辦同仁有承認疏失了)。接著長官就在記者團開會前一刻,把2位早就排好要一起出席的承辦同仁直接叫離現場,不讓他們參加。原定也只5人出席,叫走後只剩3人。……今天這件事我看到滿滿的惡意……長官臨時把直接承辦的同仁叫離開,完全不在意這樣的舉動可能對本次記者團答復的衝擊與影響……」等之訊息內容,陳報丙○○。

監院詢據關係人I表示,當天楊珍妮之所以臨時把甲○○與乙○○找去開會,係為因應8月20日經貿辦將與○國駐臺代表會商洽談彼此洽簽經濟架構協議議題,故而需召開會前會以預為研商。

楊珍妮於監院詢問時則說,並無印象有臨時抽走會議陪同人員之情,114年8月18日當天為星期一,當日上午通常其會有赴行政院出席相關會議的行程,應該未在經貿辦等語。

惟參據關係人訪談時所提供經貿辦留存之該次記者團到訪紀要,依所附照片顯示,談判代表甲○○及助理談判代表乙○○確實並未參與前揭新南向記者團之拜會過程,而楊珍妮當日上午即使尚須出席行政院之協調會議,惟於出席該等會議之前均仍有相當時間會在經貿辦指揮相關業務之處理,因此尚不足以作為不在場證明。楊珍妮臨時藉故抽離原訂陪同同仁,卻未同步與主要接待者顏慧欣溝通,足見其未給予顏慧欣應有之尊重與支持。

六、 楊珍妮慣常採取高壓威嚇之管理模式,不允許同仁質疑、挑戰其領導權威,倘於業務上遇有不同意見,會以公開否定、大聲斥責之方式,利用權勢關係壓抑所面對之異見,久之,於單位內造成緊張、退避之氛圍,並進而形成噤聲之效應:

據監院訪談相關關係人得知,楊珍妮在與同仁互動時,會習慣性對同仁加以指責,令與之互動的同仁感到極不舒服。且楊珍妮的情緒容易失控,其於擔任原國貿局局長時期,某次有位所屬同仁被她連罵了3次「你給我滾」,同仁便依她的意思離開後,隨後楊珍妮又要求同仁馬上回會場,然而上來後又是一陣謾罵,致該同仁因而決定辭職,經其他相關同仁懇談後最終才同意繼續留任。

楊珍妮或許自認為與同仁的互動關係良好,但其負面情緒上來時,通常需要找身邊的同仁發洩情緒。此外,楊珍妮往往不會考慮時間的妥適性,因此其常會在下班時間甚或深夜時撥打電話給所屬同仁,而此一作法對於同仁及同仁家人的生活造成影響。亦有關係人表示,由於楊珍妮較為情緒化,斥責同仁時音量頗大的,面對楊珍妮前後略顯矛盾、反覆之指示,曾讓其感到內心徬徨、不知所措,因而形成極大之精神上壓力,已導致其失眠等身心狀況,故有自行尋求諮商協助。

據行政院針對經貿辦職場霸凌案件之行政調查亦發現,楊珍妮持續以冒犯、責罵之負面方式否定經貿辦同仁意見,對於其不認同之意見,會有打斷之行為,諸多受訪人員陳述,楊珍妮於急迫時音量較大,常會說:「不是這樣,你要跟長官講實話,真實狀況是怎樣」,或是說:「不要亂講」;抑或:「你怎麼這樣寫?你怎麼聽不懂?」等負面方式否定經貿辦同仁。確實有於公開場合打斷、否定與高張力回應,以及高壓、情緒化與急迫式管理風格等不友善職場行為之互動樣態。因而認定楊珍妮之管理模式已形成單位內部之緊張,造成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導致同仁身心遭受巨大壓力之侵害,構成職場霸凌行為。

監院詢據楊珍妮堅詞否認有於職務上利用權勢與機會,逾越職務上正當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之負面方式否定顏慧欣副總談判代表及經貿辦其他同仁之意見,同時強調行政院之調查雖認定其有2案成立職場霸凌,惟均缺乏具體事件,且未提示相關證據給予其說明答辯之機會,故無法接受。

並辯稱略以:自顏副總到經貿辦任職後,伊始終是以培養接任人的心態,以及愛護老長官女兒的私心,以照顧晚輩的真心對待顏副總。伊與顏副總之共事過程愉快,顏副總在與伊互動過程中,亦從未向伊表達過有該等想法及感受等語,並表示:顏副總自去(114)年9月起請長假5個多月期間,仍與伊互相鼓勵彼此,不意在顏慧欣過世後,顏家友人敘述伊與顏副總之關係驟變,前後之劇烈變化令伊不解,並感到震驚與錯愕,另觀察自顏副總離世後,這段期間以來,媒體上出現排山倒海而來眾多對伊之抹黑與負面指陳,研判均係來自同一特定來源,而該特定來源可能出於有所圖謀之動機,亦可能係伊過去於多年擔任主管職務期間,難免有得罪人之處致遭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