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今年針對勞工退休金制度提出多項修法,其中《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勞退細則」)第21條明定雇主或委任單位不得拒絕勞工申請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將自8月1日起生效。
今年勞退細則共有13條條文完成修正,《新頭殼Newtalk》以下將整理今年勞退細則中的修正條文重點,並依生效日期做排序:
自營作業者簡化申報自提流程(3月25日生效)
修正第21-1條,為簡政便民,將紙本填具「自營作業者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委託轉帳代繳勞工退休金約定書」改為向勞保局申報自提,並於金融機構完成約定委託轉帳代繳勞工退休金。勞保局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自營作業者配合提供自營作業相關佐證文件,以供查對。
月退新增30天猶豫期(3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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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33-1條,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在月退休金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30日內,可以申請變更為請領一次退休金(限變更一次);變更後勞保局將扣除已撥付的入帳金額,一次補發差額。
遺屬請求權延長至成年起算(3月25日生效)
新增第41-1條,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若在得請領退休金之日為未成年者,《勞退條例》第28條第4項所定的「十年間不行使退休金請求權將消滅」,將自其成年之日起算。、
擴大專戶保護(增加勞工之遺屬及指定請領人)(3月25日生效)
新增第41-2條,勞工退休金所有權屬勞工、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因此增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明定適用《勞退條例》第29條第1項,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雇主負責人變更仍負連帶清償責任(3月25日生效)
新增第47-1條,雇主未依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時,若雇主之代表人或負責人有變更者,舊負責人須與新代表人或負責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確保勞工的退休金權益不會因為換老闆就落空。
開放純舊制勞工加入自提(7月17日生效)
新增勞退細則第21-2條,純舊制勞工得於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透過自身儲蓄,累積退休金。
舊制勞工合意提前結算退休金(7月17日生效)
新增勞退細則第21-3條、第21-4條,純舊制勞工於自願提繳退休金後,並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定退休要件者,得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經勞雇雙方合意提前結算《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之退休金。而在勞工結算退休金後,其繼續工作所生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法終止時,雇主仍應計給退休金;逐年合意結算退休金也將在結算後全數移入勞保局個人退休金專戶。
明定雇主不得拒自提(8月1日生效)
勞退細則第21條,明定雇主或委任單位不得拒絕申報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且不得拒絕代為收繳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違反者可依《勞退條例》第53條處罰加徵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