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23)日拍板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增訂發生重大食安事件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食安事件指揮中心,地方縣市主管機關也有通報中央、依指揮中心辦理應變的責任。若業者發現產品有問題,應主動停止製造辦理回收,且須在24小時內通報縣市主管機關做必要處置;若業者發生食安問題,未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或辦理回收,或未於期限內通報或通報內容不實者,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同時,增訂財產執行保全機制,以避免受處分人有隱匿、轉移財產或逃避執行之虞。

衛福部表示,近期的油品事件顯示,有關食品業者自主檢驗、實驗室管理、食品安全異常通報及第三方驗證等面向,仍有精進空間,此次修法共修正17條法條。此次《食安法》修正增訂,當重大或突發食安事件爆發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食安事件指揮中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也有應變責任。另增訂符合一定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應將其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業者設置的實驗室檢驗資訊有通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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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食安法》修正條文第7條,食品業者應將產品原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送交檢驗機構,符合一定類別及規模者,應定期檢驗;上市、上櫃或指定食品業者,應自主檢驗。執行前述檢驗的機構、或法人、實驗室等,應於報告出具24小時內,通報至主管機關指定的系統。

衛福部指出,食品業者若發現獲知悉產品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有危害食安之虞時,應即刻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並辦理回收。且要在知悉後的24小時內通報縣市主管機關;縣市主管機關若評估有擴大疑慮,應通報中央。

這次修法也新增,若違反第7條第5項規定,未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或辦理回收,或未於期限內通報或通報內容不實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另若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未自行、送交或定期檢驗、違反規定未設置實驗室、未在規定時限內通報,或違反通報內容之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修法也規定,食安問題產品的下架範圍、執行程序以及下架原因消失後的處置(重新上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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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指出,現行法規雖已就食品製造、加工、輸入、販售等行為規範,但對提供網際網路食品販售服務的相關業者,其法律責任尚未明確,致對違法食品資訊之移除、違法販售行為之防制及相關業者的課責,仍有強化必要。修法因此也增訂業者經營網路服務有違法資訊時,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網際網路業者經主管機關通知後,須在2個工作天內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

最後,行政院長卓榮泰提示,這次《食安法》修正草案以「強化源頭管理、強化製程管理、強化異常通報、強化品質管理、強化數位治理」五大方向為核心,請衛福部加強與社會各界溝通,廣納各部會以及地方政府意見,凝聚《食安法》修正草案的共識,請衛福部即刻盤點研擬相關子法的法規增修並具體執行,完善食品安全防護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