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學校為了掩蓋真相,不惜犧牲校園正義,納稅人的錢就成了他們規避責任的護身符。

我在協助受害學生處理校園暴力訴訟時,常面臨一個荒謬的法律難題:為了確保學生的救濟權利不因校方的調查黑箱而落空,我們被迫在訴狀中同時主張《國家賠償法》與《民法》,讓司法來決定適用的法條。

為什麼一個事實單純的校園暴力案件,竟需要透過訴訟策略的「排列組合」來爭取賠償?這其實是受害者在體制失靈下的無奈選擇。如果我們只提「國家賠償」,校方總能透過調查上的黑箱,將施暴者的行徑辯稱為「私人糾紛」,主張這不屬於「執行職務」,藉此讓國家賠償責任無法成立;反之,若只提對個人的「民事賠償」,對方又可能以公務員身分作為脫罪的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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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正是利用這種法律認定的模糊地帶,藉由對真相的操弄來影響法律適用。這種被迫採取「雙重訴訟」策略的過程,不僅耗費受害者漫長的青春與司法資源,更揭示了一個真相:在校園調查黑箱之下,受害者連尋求公道的途徑,都被校方刻意設計成一場高難度的迷宮。

這種「調查黑箱」的代價,遠比大眾想像的沉重:

首先,這是「逃避究責的行政怠惰工程」。依據《國家賠償法》,國家雖需賠償人民,但若要向失職公務員求償,門檻需達「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在新北市立三民高中教練毆打學生案中,校方在案發當下竟選擇完全不做調查,這種「行政不作為」,直接導致了關鍵事實無法在第一時間被保全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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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校方透過「不作為」拒絕啟動調查,受害者被迫只能尋求外部組織(如人本教育基金會)揭發,才迫使校方在壓力下不得不召開校事會議。這不僅延宕了正義的實現,更因為調查時機的延誤,導致證據效力減弱。更深層的問題是,這種「行政怠惰」往往演變成變相的護短:當調查拖到最後不得不做時,學校往往已預設立場,將調查過程導向輕描淡寫,試圖將責任降至最低。

換言之,不調查,是為了逃避求償責任;等到被迫調查時,則是為了透過黑箱操作,將失職人員從法律的究責圈中清洗出來。全民為他們的惡意決策買單(國賠),而當事人卻因為校方的怠惰與遮掩,不僅在漫長的調查期間免於職務懲處,甚至可能因為證據的流失,成功規避了國家後續的財政追討。這難道不是一種制度性的縱容嗎?

其次,校園黑箱導致了「預算排擠的連鎖效應」。除了國賠,若校事會議被用於剷除異己,導致違法停聘或解聘,當教師在行政訴訟中勝訴,學校還必須補發動輒數百萬元的薪資與賠償。這兩類支出——國家賠償與違法處分賠償——本質上都是拿納稅人的血汗錢,去為校園內部的行政霸凌與違法決策買單。這些錢,本該用在學生的教育現場,卻成了校園管理者掩蓋真相的「代價」。

更嚴峻的是,當前校園出現了一種「違法比較便宜」的扭曲文化。對學校首長而言,落實公正調查需要面對人情壓力,而維持黑箱卻能透過國賠制度由公庫承擔。只要校方始終握有「事實認定」的壟斷權,求償機制就永遠是一具空殼。

我們必須警惕,當校園現場淪為訴訟戰場,這筆賠償金不僅是財政的公共危機,更是教育誠信崩盤的代價。我們呼籲,真正的教育改革不能只是修修補補。當教育誠信已經淪為需要透過雙重訴訟才能爭取的權益時,教育部若再以「地方自治」作為袖手旁觀的藉口,無疑是讓行政怠惰成為校園治理的主旋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