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屆監委即將月底卸任,3位民國111年10月提案調查新竹市立棒球場弊案的監委陳景峻、郭文東、張菊芳今(17)日發出新聞稿,部分施工驗收程序瑕疵有重大違失,糾正新竹市政府。但對於公務人員行政責任之究責,竟稱「因相關刑事案件尚在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偵辦中,由於行政責任之究責與刑案偵辦資料有所關聯,因此,擬俟該署偵辦情形,再行處理」。

監委表示,新竹市政府辦理市立棒球場統包工程未驗收即先使用;統包商負責設計與施工成果未能達到契約規定之效能標準,有安全疑慮;市府及教育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督導過程之查核意見,竟錯誤指示成球員兼裁判;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資格違反建築法第13條規定;辦理工程變更設計增購原招標減項內容,有「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情事,均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通過糾正新竹市政府、運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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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立棒球場自民國66年啟用後設施老舊損壞,新竹市政府於105年8月8日函送計畫,向原教育部體育署(114年9月9日升格為運動部)申請新臺幣3億5,300萬元全額補助(含新建地下1層停車場1.5億元)。後市府又多次至行政院協商爭取經費,最終教育部於106年11月16日核定新竹市立棒球場興整建計畫經費8億7,643萬1,580元(中央核定補助6億1,350萬元【補助比率70%】)。

工程發包決標後施工,市府在工程尚未竣工之情況下,於111年7月22日辦理職棒開幕賽營運,發生球員受傷事件,引發外界對球場工程品質提出質疑。案經監察委員陳景峻、郭文東及張菊芳調查後,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通過糾正,調查報告指出新竹市政府及運動部有下列違失。

一、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截至111年7月20日止實際進度99.913%,已接近完工狀態,如欲部分先行使用,依政府採購法及契約規定並無不可,惟應踐行「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程序。新竹市政府配合中華職棒大聯盟同年7月22日賽程前,雖於同年5月13日、24日、6月13日、7月11日、18日先行辦理5場次部分空間點交會議,並註記點交項目缺失,惟該程序並不等同於「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過程有欠嚴謹,且監辦單位亦未參與,點交缺失並未透過驗收作業程序進行改善,率即辦理球場開幕賽事,致釀成球員受傷事件風暴,斲傷政府施政形象,核有嚴重違失。(糾正新竹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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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巨佳公司承攬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負責「設計」與「施工」成果,未能達到契約規定之效能標準(如球場未能於30分鐘內排水,未清除表土層中直徑大於3公分之所有石礫、混凝土塊,及其它有害草種生長之雜物等);又因球場覆土下方設計地下停車場,實際覆土厚度超過結構分析許可之重量,斷面強度並未達到我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所可確保之「安全程度」,有安全性疑慮,致須將超載覆土移除並辦理一連串改善作業,亦有違政府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提升效率及品質之立法意旨。

且專案管理(含監造)廠商艾奕康公司亦未嚴格把關發揮品質管理功能,致於111年7月22日球場開幕賽發生球員受傷事件後,因巨佳公司履約瑕疵改善等爭議處理延宕,球場迄今仍無法正常營運使用,新竹市政府監督管理不周,核有嚴重違失。(糾正新竹市政府)

三、新竹市政府基於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將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之「專案管理」與「監造」合併委託艾奕康公司辦理,該公司於108年9月25日第3次提送工程監造計畫送審,經市府於同年10月3日核定,符合本案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契約附件「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規定。

惟於市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及教育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提出「專管未落實審查監造計畫」缺失意見後,艾奕康公司重新於110年3月19日第6次提送修正監造計畫送審,再由艾奕康公司於同年月23日自行核定,市府竟仍於同年月26日同意備查,此舉形同艾奕康公司自己審查核定自己辦理的監造計畫,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避免服務項目發生利益衝突情形之立法目的未合,教育部及新竹市政府疏未詳查本案「專案管理」與「監造」併辦特性,竟將艾奕康公司原先符合契約規定之正確作法,錯誤指示而形成球員兼裁判,實有失督導專業,核有重大違失。(糾正新竹市政府、運動部)

四、 新竹市立棒球場興整建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案採購投標須知將建築物監造訂為「主要部分」(註:應由廠商自行履行),依建築法規定投標廠商資格僅能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惟本案投標須知廠商資格訂定卻容許相關技師事務所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投標,由不具備「開業建築師」資格之艾奕康公司得標,違反建築法第13條規定且與政府採購法第37條規定未合,核有違失。(糾正新竹市政府)

五、 新竹市政府辦理新竹市立棒球場新建統包工程招標延宕,歷經流標檢討會議後決定減項發包施作決標,然於施工過程辦理第1次契約變更程序時,增購原招標減項內容,因其非屬「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市府錯誤引用適用法條,衍生工程會函頒之「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情事,核有違失。(糾正新竹市政府)

此外,3位監委於調查過程中發現,市府將棒球場工程之「專案管理」與「監造」合併委託廠商辦理,履約過程卻角色混淆,出現監造工程師執行專案管理之工程督導業務;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廠商有部分應專職人員違約兼職他案情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契約金額1,541萬5,900元,原係以統包工程建造費用3億5,300萬元估算辦理,後因配合計畫核定金額大幅度增加辦理第1次契約變更為巨額採購,逕採限制性招標通知原廠商議價變更契約,以2,951萬4,622元決標之妥適性;以及本案棒球場下之地下停車場已獲教育部經費補助,後又重複向原交通部公路總局(註:112年9月15日更名為交通部公路局)申請經費補助等違失,函請新竹市政府檢討改進。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城鄉建設-改善停車問題計畫」審查評比原則,未能防杜重複申請補助經費漏洞,亦請交通部督導所屬檢討改進。

至於本案公務人員行政責任之究責,因相關刑事案件尚在台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偵辦中,由於行政責任之究責與刑案偵辦資料有所關聯,因此,擬俟該署偵辦情形,再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