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專門委員、前刑事局副局長黃建榮因被已停業「老優雅」餐廳老闆答姓女子指控,以高階警官身分恫嚇討債,但黃反指答女才是詐騙犯。台北地院審理後9日依恐嚇罪,將黃判處7月徒刑。不過,監察院則於8日就以12票贊成,零票反對,將黃建榮彈劾,移送懲戒法院。而黃員最受爭議的,則是捲入88會館不當餐宴,接受地下匯兌業者郭哲敏招待。
根據監察院今(15)日公布的彈劾文,黃建榮曾擔任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高階職務。就與答女債務糾紛,黃建榮於擔任刑事警察局副局長及警政署法制室專門委員期間,獲悉逸居公司負責人答瑞青有意購買新莊○○醫院周邊房地,需大筆資金,遂於 111 年 5 月 12 日以其女兒名義,與答女簽訂投資契約,指示李姓友人匯款1,000 萬元至逸居公司銀行帳戶,約定借期1 年,月息 1.5 分(年息18%)。後借款到期前,答女請求黃員延長,但黃員要求改為月息 2 分(年息 24%),再由答女開立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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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隨後,黃建榮發現地主並沒有跟答女簽訂買賣契約,懷疑遭到詐騙,因此前往答女的餐廳談判,並取得支票後,將之存入胞妹珍帳戶兌現。不過,答女則向檢調檢舉黃員於 112 年 8 月 25 日商談還款時,施以恐嚇並以公職身分施壓,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為黃員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恐嚇罪,提起公訴。
但黃建榮最受爭議的則是捲入88會館事件。還為了是否通風報信,讓限制出境的地下匯兌業者郭哲敏得以順利脫逃,跟檢察官王涂芝槓上。
對於當初警政高層與檢察官出入88會館,新北地檢署112年行政調查說明,王涂芝分發桃園地檢署時,黃錦秋在該署擔任主任檢察官,對王涂芝多所照顧,亦師亦友,多年來常有聯繫;另黃建榮曾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時任保一總隊副總隊長,故王涂芝對黃錦秋、黃建榮 2 人十分信任。雖王涂芝係基於情誼與信任,受黃錦秋及黃建榮之邀約,前往88會館、睿森銀樓地下室招待所
監院彈劾則表示,黃員於擔任保一總隊副總隊長期間,於 109 年 1 月 17日參加警政署政風室尾牙,餐敘結束後,前往線上博弈及地下匯兌業者郭哲敏管領之 88 會館私人招待所歡唱,前往者除黃員,另包括案外人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主任黃錦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王涂芝檢察官、警政署政風室專員李○豪、員警王○茹、岳○慶、黃○芬、陳○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人事室主任鄭○國等 9 人,在場人員無人付費。
黃員也於 109 年 7 月 10 日參加警政署政風室邀請相關檢警單位出席之專案收網之慶功宴,餐敘結束後,前往地下匯兌業者涂誠文管領之「睿森銀樓」地下室招待所續攤唱歌。同至該處者除黃員外,另有案外人黃錦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王涂芝、黃○傑、楊○婷等 3 名檢察官,及員警郭○宣、岳○慶、王○茹、黃○芬、王○儒、曾○倫、陳○育、李○豪、劉○賢共14 人,在場人員亦無人付費。
對於這兩次餐宴,黃建榮接受偵訊及監院約談辯稱,政風室舉辦尾牙後續攤,109 年 1 月 17 日伊有無去88 會館不確定,他記得 2 次都是在睿森銀樓地下室,他當時是跟著政風室同仁去的,以為很安全。
彈劾文也透露,警政署於 112年 1月 19日核予他記過一次之處分,調整職務,經他提出復審後,保訓會於 112 年 10月撤銷該處分,警政署改記他 2 支申誡,他已受懲處。
例外,監委也一一調查黃建榮接受業者招待,包括擔任台南市刑大大隊長期間,於 106 年 3 月 25日至 3 月 29 日受案外人邱○鋒邀約,一同出境前往柬埔寨旅遊,並由地下匯兌業者郭哲敏支付相關機票費用。
黃員於 109 年 9 月某日,透過案外人邱○鋒無償借用地下匯兌業者鍾○樺管領之「碩天娛樂室-金莊娛樂間」,辦理歡送保一總隊總隊長王○琳退休餐會。同年 10 月 6 日晚間,保一總隊總隊長及各科室主管約8、9 人前往上開私人招待所飲宴。
黃員於歷任臺南市刑大大隊長、瑞芳分局分局長、新北市刑大大隊長、保一總隊副總隊長、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局長、刑事警察局副局長之 105 年 10 月 8 日至111 年 11 月 1 日期間,以其胞兄侯○光投資林○廷600 萬元為由,按月收受當鋪業者林○廷 12 萬元匯款。
黃員於擔任刑事警察局副局長期間,多次透過案外人邱○鋒向地下匯兌業者鍾○樺、郭哲敏等人無償借用車輛。
監委認為,黃建榮所為,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事證明確,且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事由。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並參酌被彈劾人長期擔任刑事警察之職務特性,為適度之懲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