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2)日舉行院會,而被稱為「高虹安條款」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案,恐在今日院會三讀表決。對此,律師黃帝穎怒批,民眾黨吃相難看更錯亂法治,導致公職人員水準不如公務員與保全。

黃帝穎表示,立法院今恐怕將表決民眾黨團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案,主張受「易刑處分」者,包括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等,仍可登記參選。此舉外界恐將質疑,是為高虹安誣告案二審遭判刑6個月,未來若案件定讞後仍可排除參選風險,量身打造所謂「高虹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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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民眾黨團推動「高虹安條款」,恐將導致立法輕重失衡,使法律對民選公職的要求,反而不如保全人員與公務員。若公務員、保全人員在輕刑案件中,尚須待刑罰執行完畢後,方能回到相關職務或任用資格,憑什麼公職人員反而能在犯罪執行尚未完畢時,透過修法取得參選特權?黃帝穎批評,民眾黨此舉不只吃相難看,更是錯亂法治。

黃帝穎也列舉有關保全及公務人員相關任用之法律:

《保全業法》第 10-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