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卓榮泰今(2)日表示,金管會參考國際監理趨勢,以「洗錢防制」為基礎,納管「虛擬資產服務商,並推動「虛擬資產服務法」專法,四階段逐步管理,同時加強虛擬資產交易安全。其中,草案明定,若未經許可發行穩定幣者,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今上午召開院會,卓榮泰在聽取金管會報告「我國虛擬資產發展狀況」後表示,近年來金融科技日新月異,尤其虛擬資產的應用快速發展,改變傳統金融提供交易服務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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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榮泰指出,金管會參考國際監理趨勢,以「洗錢防制」為基礎,納管「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透過業者自律、增訂洗錢防制登記制度,並推動「虛擬資產服務法」專法,四階段逐步管理,同時加強虛擬資產交易安全,推動虛擬資產保管業務試辦,並支持國內金融創新業務發展。

卓榮泰表示,為強化防詐法制,本次也將虛擬資產服務商納入金融阻詐體系,透過同業聯防及公私協力合作,建構更完整的阻詐防護網。他請金管會持續強化監管VASP及阻詐能力,保障國人資產安全,並促進我國虛擬資產管理制度與國際接軌,以健全市場秩序、提升台灣金融產業競爭力。

金管會表示,目前以洗錢防制登記制規管VASP,截至115年3月止,我國完成VASP登記之業者共8家,5家經營交易平台、交換、保管及移轉等業務;2家經營交換、移轉及保管等業務;另1家經營移轉商。金管會將持續關注市場發展與風險變化,強化監理措施,以兼顧創新發展與金融秩序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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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指出,為建立完善且明確的監理框架,推動制定「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規範虛擬資產服務商及穩定幣發行人的營運要件、合規程序與監督機制,並制定市場不公正交易規範,以確保市場穩定與交易人保護。該法案參考國際監理趨勢與標準制定,有助我國虛擬資產市場與全球接軌,促進金融創新及產業永續發展。

其中,草案明定,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種類及其設置應經許可;虛擬資產服務商須為專營且其公司名稱、組織形式及資本額應符合一定規範;金融機構經許可得兼營;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管理,包括應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客戶資產分離保管、資料保密義務等制度,以及依服務商之特性制定特別規範,包括交易平台商應訂定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基準等。

草案指出,虛擬資產詐欺與操縱行為的禁止規定,主管機關對於虛擬資產服務商的檢查權、處分權及停業解職權,以及虛擬資產服務商的退場規範。針對罰則,草案明定,對於虛擬資產詐欺或操縱、未經許可經營虛擬資產業務或發行穩定幣等行為,以及虛擬資產服務商違反本法規定者課以刑事或行政處罰。其中,若未經許可發行穩定幣者,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卓榮泰裁示通過,並函請立法院審議。他說,為健全虛擬資產業務經營與發展,保障交易人權益,提升市場信任,該法對「虛擬資產服務商」及「穩定幣」發行人,建立完善且明確之監理框架,將有助於業者遵循及產業發展;同時訂定強化財務健全度、資產分離保管、防止不公正交易等行為規範,確保客戶資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