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25日電)台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今天宣布破獲販售毒品案,循線查獲販毒者,其中有藥腳供稱,定期前往毒販住處打掃及清潔等服務為代價,換取毒品施用,全案移送檢方偵辦。
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說明,去年循線掌握張姓男子(60歲)涉嫌販賣及轉讓毒品等情資,經長期蒐證後,報請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並展開查緝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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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調查,張男於113年至114年間,多次販賣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供他人施用。其中1名到案的黃姓藥腳供稱定期前往張男住處,以打掃及清潔服務作為代價,向張男換取毒品施用。
警方表示,於114年間掌握張男進行毒品交易時機,隨即攔查其所駕駛的自用小客車,當場查獲海洛因15包、大麻香菸5支、甲基安非他命9包、安非他命吸食器2個、分裝袋1批、現金新台幣12萬1000元及手機1支等證物,並全數查扣。
警方指出,全案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移送彰化地方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複訊後,於114年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提起公訴。
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紀延熹表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者,最重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責相當嚴重。
此外,紀延熹指出,無論以何種形式轉讓毒品,包括以勞務換取毒品,均屬違法行為,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李淑華)11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