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前基隆市民政處張淵翔被控指示透過戶政系統查核罷免提議人名冊正確性,協助國民黨推動罷免議員,一審判張淵翔等7人緩刑。二審認定一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可上訴。

根據一審基隆地院判決書,國民黨基隆市黨部發起罷免民進黨基隆市議員鄭文婷張之豪,因部分提議人名冊,經選委會查對後予以剔除,依法必須再補提,張淵翔在「勝之群組」內,張貼如何正確重謄提議人名冊訊息,並提醒交付提議人名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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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淵翔取得仁愛區提議人名冊彙整表後,交給中正戶政事務所主任江鑒育,指示江鑒育協助查對彙整表資料是否正確,江鑒育再轉交戶政人員,以個人帳號登入戶役政系統,核對後交還張淵翔,並由張淵翔傳送到「勝之群組」。

根據判決書,被告吳國勝等人依張淵翔教導的謄寫步驟,及張淵翔利用戶役政系統查詢結果,未經提議人本人同意或授權,請抄手重新謄寫偽造提議人名冊,不過,經中選會查對,名冊中仍有62名市民已死亡。

一審法院認定,張淵翔等7名被告行為分別構成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分別判處10月至1年10月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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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合議庭考量7名被告坦認犯行並表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的教訓,當能知所警惕,相信無再犯之虞,以暫不執行為適當,7人分別獲緩刑2年至3年,須支付公庫新台幣5萬元至40萬元不等金額,提供義務勞務80小時至120小時以及接受2場法治教育。

基隆地檢署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主張張淵翔等7名被告在面臨司法追訴時,並非第一時間即坦承全案犯行,難認犯後態度良好;7名被告分別具有公職、民意代表、投入民意代表選舉等參與公共事務經驗,卻仍共謀、有系統性地相互配合,大規模濫用個人資料遂行犯行,與一般常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情況明顯不同,因此不適當給予緩刑。案件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根據二審今天公布判決書,認定一審判決已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應審酌事項,在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宣告緩刑條件下,而諭知緩刑,難認有失衡情形。

二審表示,7人沒有任何因犯罪而被判刑的紀錄,是因一時失慮而觸法,且事後均已坦承犯行;法治觀念有待加強部分,為使他們能深切反省,具備正確法治觀念,並預防再犯,有諭知須支付公庫、提供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等,一審判決並無違誤,因此判決駁回檢方上訴,全案還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