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12日電)新北校園命案一審依殺人罪判行凶少年9年、少女8年有期徒刑,二審加重判行凶少年12年、少女11年有期徒刑。高檢署認量刑過輕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歷審判決指出,民國112年12月25日,新北某國中女學生疑趁中午休息時間到別班找人聊天,卻遭那一班的男學生要求離開。女學生隨後找她認識的男同學去理論,結果這名男同學持彈簧刀刺死那名要求女學生離開的男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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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少年法庭認定少年與少女共同犯殺人罪,依刑法「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規定減刑後,判處少年有期徒刑9年、少女8年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高院認為,被告2人犯行事證明確,依據醫療機構調查報告,針對少年個別相關的評估結果、再犯風險及具體處遇建議內容,原審並未考量這部分,已影響量刑因子而有重新審酌必要,考量檢辯及被害家屬意見及保護少年健全發展等,加重判行凶少年12年、少女11年徒刑。
對於判決結果,死者父母說「台灣司法已死」,少年事件處理法保護壞人,2人經法官引導才道歉,非真心悔改。預期判刑30年落空,無法接受。
台灣高等檢察署也認為,被告犯行嚴重,法院量刑過輕,刑度不足以收矯治之效,判決違背法令,於今年1月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本件檢察官上訴二審只是量刑上訴,但上訴第三審,仍指摘原判決就犯意沒有釐清,不是合法的上訴理由,因此駁回上訴,行凶少年、少女各判12年、11年有期徒刑確定。(編輯:李淑華)1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