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的國籍爭議持續延燒,內政部劉世芳昨天(2/4)表態,李貞秀索資將不提供調閱「密件」,今天更盼其他部會跟進,陸委會已表示「會用最嚴格的條件處理」。劉世芳今(5日)下午強調,機關首長本就對文件密等有決定權,更進一步提出《政府資訊公開法》、《立院職權行使法》等,說明不提供密件甚至不備詢的法源。

內政部說明,《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一項就已經列了9款,有關政府資訊應不予提供的情形,例如說第一款,「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第2款「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第3款「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第6款「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政府資訊如已歸檔,另適用檔案法第18條規定。
內政部指出,法務部在105年5月12日曾做過一個函示,簡單的說,就是立法委員洽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的部分,雖然是基於問政需求,但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的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非其他法律有規定外,還是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適用與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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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政府機關對於立法院調閱資料的部分,是依照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九號判決內容,還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質詢權(25條以下),以及調查權(第45條以下)為探討核心。在質詢權部分,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規定,還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九號判決所載,「立法委員逾越質詢權所得行使的範圍、或是屬於行政特權的範疇、或為了保護第三人基本權所必要、或是基於契約義務或攸關國家安全而又保密的必要者的話,受質詢的院長或是各部會首長本於職權而為相當的利害權衡之後,對於立法委員所質詢的事項,是有權在適當說明理由之後,不予答复或揭露相關的資訊」。

調查權部分,因調查權會衍伸出調閱權,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規定,還有憲法判決所載,調查委員會所能夠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須要與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的特定議案的議決要有重大關聯者,才能夠進行調閱。另外,例如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的保障,也不是調閱權的範圍,再者,行政首長依其行政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的資訊,也可以不予公開,若涉及司法案件也是不公開的。

劉世芳補充說明,機關首長本來就對文件密等有決定權,「我認為,密等文件跟國家安全相關,所以我們就不能提供,這大概就是一視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