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得處 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屢屢引發爭議。日前民眾問「陳菊走了?」也遭罰,但最後被簡易法庭撤銷。國民黨立委王鴻薇提出修法,明確規定「足以影響」的範圍,並新增以善意發表言論並經查證者,不罰。

監察院長陳菊 2024 年底中風住院,陳姓民眾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PTT 八卦版發文提及「陳菊走了?」、「陳菊剛剛過世了??真的假的??」貼文,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經警獲報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移送人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被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依法移送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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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高雄地院簡易庭於 5 月 16 日裁定,法院受理違反社維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規定。所謂散佈乃散發傳佈於公眾之意,而謠言應係指缺乏證據或事實基礎之不實言論;足以影響公共安寧,則係不確定法律概念,解釋上須達到所散佈謠言足以使聽聞公眾心生畏懼、恐慌、激憤等心理狀態,或因而採取不理性行為舉止,始足當之。

法官認為,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堅決否認有何散佈謠言行為,辯稱:伊僅是單純想詢問此事真實性,始會發布系爭貼文,且伊已於貼文後約半小時即請求八卦版版主將之刪除,故該貼文不可能影響社會安寧等語。

法官表示,移送機關雖引網路新聞資料,主張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及多位民眾留言。然關於網路報導或該貼文內留言,充其量僅能認為系爭貼文固然引起社會高度討論或關注,但不足以擴張解釋認為該貼文已使閱覽者產生畏懼、恐慌或激憤等負面心理,或有因此採取不理性行為舉止,而有影響公共安寧情形,亦與規定要件有間,不得據此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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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台大教授蘇宏達 2019 年也曾發文表示,「是誰,在封殺台灣人的言論自由?我被政府查水表的親身經歷」文章表示,去年他在臉書批評國立故宮博物院政策,被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雖已過了社維法追溯期,調查局仍要求警察局約談。後來,因民進黨提名林智堅桃園市長候選人,林的台大國發所碩士論文抄襲學倫案,蘇宏達擔任審定委員會召集人,林智堅申請要求迴避,蘇宏達當年遭《社違法》調查一事,又再度引發社會討論。

國民黨立委王鴻薇、謝龍介、林沛祥等提案,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5 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構成要件過於簡略,致使近來警察機關移送法院審理後絕大多數裁定不罰,因此,提出修正案。並排入本週五院會報告事項。

原第五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但修正條文新增為,「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國家安全及國防、選舉及罷免、社會經濟、民生、醫療、金融、災害等事項之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者。」另外,也增定「前項第五款,以善意發表言論,依行為人之能力經相當查證者,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