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卓榮泰在《財政收支劃分法》覆議失敗後宣示「不執行」,引發黨內強烈反彈。卓內閣成員、同屬謝系的前國大代表許陽明8日也在管碧玲臉書轉分享〈論我國憲政架構下的憲法解釋權與法律否決權〉一文,並警告若政府選擇「公布卻不執行」,反而會將憲政運作置於險境。他疾呼:「副署權,該醒來了!」
許陽明指出,憲政的施行主要是「輪轉」於立法、行政與司法三權之間的合作與制衡。亦是常言論道的「各有所司」之三權的「分立與制衡」。考試與監察兩權則是主要三權的輔助性之權力機構。憲政機構「立法院」、「 行政院」與「司法院」…等等,根據憲法行使職權,即稱為「憲政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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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續指,其實憲法的解釋,除了「司法解釋權」外,立法院與行政院也擁有各自隱含於「憲政作為」中的「立法之憲法解釋權」與「行政之憲法解釋權」。同樣,除了司法權的「憲政作為審判」與「憲法解釋」之外,立法院與行政院也擁有各自隱含於「憲政作為」中的「法律否決權」。
立法院的「憲法解釋權」與「法律否決權」
許陽明表示,立法院的「憲法之立法解釋權」隱含於憲政作為的立法之中。例如憲法規定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或規定人民有納稅的義務,而立法院制定税法,就是一種在解釋什麼是「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及「納稅義務」之憲政作為。而修改法律即是解釋憲法的一種「憲法之立法新解釋」,或「憲法之立法再解釋」。而修改或廢除法律即是對前一次立法,行使立法的「法律否決權」。而立法院的「憲法解釋權」與「法律否決權」,則取決於立法院依憲、依法的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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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的「憲法解釋權」與「法律否決權」
許陽明表示,行政院提出施政報告,提出各種法案或對行政院提出訴願與再訴願的結果,或行使副署權,都是行政院以行政作為來詮釋憲法的一種「行政院之憲法解釋權」。
他指出,我國非內閣制,因此我國立法院絕對不是古典內閣制學說所描述的英國國會,因此也絕對不會成為象徵「王不會犯錯」(The King Can Do No Wrong )之國王的立法替身;也絕對沒有除了「男變女、女變男」之外Can do anything 的至高立法權。所以行政院擁有否決窒礙難行或認為違憲之法律的否決權,乃是憲政邏輯之當然,也是制衡立法權、維護憲政秩序之必然。
許陽明提到,行政院的法律之否決權,除了行使對法律的「覆議」權之外,另外一個應該就是以憲法或法律未設限制的「是否副署」的「副署決定權」。
他表示,憲法沒有任何「不得拒絕副署」之規定。也沒有「依法」行使「副署權」的規定,亦沒有其他憲政的牽連。換句話說,「副署權」也是不能立法限制的行政院之專屬權。憲法沒有贅言。所以台灣過去沒有行使「拒絕副署」權,並不會使「拒絕副署」權消滅。
許陽明指出,「副署權」如同是冬眠的「大衛」,如今面對暴衝、身形野蠻高大的立法「歌利亞」(Goliath)立法權,應該喚醒「大衛」,讓他輕輕丟出一顆「不副署」的小石頭,就可以不違憲的擊退阻止暴衝的立法「歌利亞」。「副署權」也是一支可以擊中立法暴衝之「阿基里斯腱」、擊退窒礙難行之法律,讓憲政安定的「憲法神器」。
他認為,如今面對立法院的「失狀」、「失衡」與「嚴重傾斜」的暴衝作為,基於維護憲政的衡平,應該讓冬眠中的「副署權行使」出匣,扮演讓憲政順暢運作、制衡暴衝立法的「制動器」角色。這樣才可以在面臨危傾之際,啟動憲政煞車器以解決「立法暴衝」,及保衛憲政民主體制的安適運作。
公布法律而不執行或選擇性執法,是否是行政院的立法否決權?
許陽明表示,有學者嘗論「不執行或選擇性執行法律」。如果公布法律而不執行或選擇性執行,是否是學理上的行政對立法的否決權?其實選擇同意副署,又依法公布法律,即是一種憲政的莊嚴宣誓,亦是同意立法院之立法結果的莊嚴之憲政作為,「既全部同意又局部否決而不執行,或全部不執行」是違反自身的宣誓,一切憲政違逆都會有「比照的藉口,不可不慎。這種主張不但是邏輯的自我錯亂,亦是形同「憲政走鋼索」,置憲政於無法預料的危境。
「如此,國之將傾矣!」許陽明直言,憲政機構如果不依憲法、不服法律,也不依照憲政秩序,不遵行大家依法同意的憲政作為,如果大家可以為所欲為,則司法權癱瘓有什麼不對?立法權暴衝又有什麼不對?那也是同款的「為所欲為」啊!
許陽明表示,「副署權」的是否行使,並無違反憲法之疑慮,僅對窒礙難行的立法依憲法行使「不副署」,也並非是行政之獨裁,如果「不副署」是非理性而沒有「自制」,那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會在定期選舉中做出裁判。
對於行政院動用不副署反制立院,許陽明表示,立法院也還有制衡「不副署」的憲政機制,如司法解釋。司法院的解釋權目前雖然癱瘓,但立法院有能力可以隨時解套;或立法院也可以提出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逼行政院長就範或下台,或如果因而導致行政院長提請解散立法院,讓立院重新改選,這亦是將憲政扞格交由選民最後直接仲裁。這些都是立法院可以制衡「不副署」的憲政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