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預告「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內容包括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安全人員等,申請赴陸探親或奔喪親屬親等,由四親等修正為「三親等」;另外,高職等公務員、警官與國安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所屬機關人員等赴陸申請時間修正為「7個工作日前」。對此,大陸委員會副主委暨發言人梁文傑今(11)天下午在例行記者會回應,我們也是經過很多討論,最後做出這樣的決定,「我相信這個也比較符合一般社會的觀感」。

梁文傑說,這樣的規定其實是非常多年了,二、三十年跑不掉,規範台灣地區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其中有1條,就是如果你在大陸地區有四等親的話,你可以去探親,在兩岸剛開放的時候,其實那時候有不少公務員,因為他可能原來就是從大陸遷移過來台灣的,他在大陸有不少親戚、朋友,而所謂四等親就如表哥表妹等,但經過這麼多年,我們發現有一些公務員濫用這個所謂的四等親,舉例說「,我是受管制的公務人員,然後我我在大陸有1個表妹,我要去探親,社會上好像也會覺得不太能接受」,所以我們現在把四等親改為三等親,就是叔叔、婆婆、阿姨等,我們也是經過很多討論,最後做出這樣的決定,相信這比較符合一般社會的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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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則指出,這是為了「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的重大政策,相關精進措施將自明年1月1日起實施。

內政部表示,該辦法於民國82年4月30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13次修正,有鑑於近年中共於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積極誘拉我公務員,同時違法逮捕、羈押、盤查案例不斷累積,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人身安全風險日益升高。為配合強化公務員赴陸管理政策,因此擬具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修正草案。

該許可辦法第六條原規定,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公)務之人員及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若有在大陸地區有設戶籍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申請探病、探親、奔喪等事宜。內政部草案將修正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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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該草案也修正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申請赴陸時間,由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2個工作日前」修正為「7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該草案也增訂,各機關知道返台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陸失聯的通報機制,應即時通知陸委會、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