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政治獻金等案今(11日)起將連續開庭進入言詞辯論,今、明兩天進行提示證據程序,柯文哲點名該案有包括高雄市副市長林欽榮、對京華城案提出糾正的監委蘇麗瓊等2位可疑證人,林欽榮稱用24條申請容積獎勵就犯法,但被發現回高雄修改施行細則,更嗆蘇麗瓊是社工出身,非都市計劃專業,「糾正文不是她寫的,她也沒有能力寫,她也看不懂!」質疑2人都有特定政治立場。
北院今就京華城、政治獻金等案開始提示證據,柯文哲委任律師蕭奕弘爭執認罪被告所有證詞及證據,其中針對蘇麗瓊證詞,他指蘇麗瓊對柯文哲的抱怨筆錄寫滿「一整頁」,對柯有強烈私人恩怨,還提到過去波多野結衣悠遊卡爭議;以及2017年世大運閉幕典禮,柯文哲不想邀時任副總統陳建仁去,還有質疑柯過去常說商人刀叉吃人肉,卻跟商人交好等,顯示她的證詞夾帶諸多職場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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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示公訴證據時,柯文哲表示,審判長說過,台灣司法很脆弱,可是有沒有想到,一個普通老百姓面對國家機器是更加脆弱?這一定會變歷史事件,所有相關的人都會在歷史上留名,他還是要很沈痛地問公訴檢察官,真的要為那本起訴書背書嗎?真的要跟檢察官林俊言綁一起?
柯文哲稱,這案子就是有4位可憐認罪者、2位可疑證人,還有目前仍未知的幕後人員,很多很多的無辜受害者,鼎越開發前董事長朱亞虎、威京集團法務經理陳俊源認罪,但錢不是他們出的、捐錢也不是他們決定的、老闆也沒說什麼,朱亞虎認什麼行賄罪?陳俊源也是前四次拒認罪,第五次為生活也不想再浪費時間在這案子上才認罪,花錢消災、罰款換緩刑,所以認罪,剛檢察官說陳俊源是法務人員、了解法律,知道認罪的意義。「檢察官,你知道你講這句話後面的邪惡嗎?你知司法是怎迫害這些老百姓的?
柯文哲提到,都委會前執秘邵琇珮是公認的優秀公務員,至今所有長官都說她很優秀,絕非唯唯諾諾的公務員,為什麼認罪?只不過是檢察官說她有罪,所以她就認罪,但她又想不出哪個地方做錯,只是為了保住公務員的資歷、為苟延殘喘,她在出庭作證後,檢察官不滿意她講的,馬上提出補充理由書第18,只要她有不同的說法,馬上就要起訴她的罪名,結果逼死了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的太太。彭振聲為何認罪?不是因為檢察官說他有罪,所以就認罪?可是,彭也認為沒做錯什麼,這四個人認罪,是因為他們已經認知到司法就是要找柯文哲的麻煩,目標就是柯文哲。這些人都不認為自己做錯什麼,可是都屈服於檢察官的壓力,只是為了自保。「天哪!台灣的司法怎麼會變成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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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直言,今天會搞成這大案子,有2位可疑的證人,第一個是林欽榮,有兩個論點被檢察官作為這案子起訴圖利罪的基礎。第一、訴訟期間不可以受理,也不要辦理陳情案;第二、用24條申請容積獎勵就是犯法。
柯文哲說,可是,林欽榮講的這兩條,全跟他自己做的不一樣。林當過台北市副市長,怎麼會不知道說在北市府訴訟還是有繼續在辦理的?因為本來就有減訟、止訟的規定,剛檢察官說,因京華城來訴訟的案子跟陳情案子不一樣,不要緊,回去再找找看,「你放心好了,絕對有」,因為京華城告北市府太多案。
柯文哲提到,至於都市計劃法24條申請容積獎勵,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林欽榮在很多地方當過副市長,也當過都委會主委,一條一條拿出來拿出來打他的臉,講的跟做的完全不同,且林欽榮出庭回去高雄十天馬上修改高雄市的施行細則,就是細部計劃可以給容積獎勵,到底是對自己做的事情忘記,還是根本就是來法庭上說謊?
柯文哲表示,還有蘇麗瓊,這是私人恩怨,她也不想在這地方講,但他非常清楚蘇麗瓊是社工,不是都市計劃專業,「那個糾正文不是她寫的,她也沒有能力寫,她也看不懂!」昨天晚上他還在讀筆錄、讀監察院那些公文,監察院提出糾正,一直到113年3月19日,北市府已經是蔣市府,北市府回函的公文還是說,這案子沒有違法的地方,甚至在公益性、對價性都經過都委會討論。
柯文哲直言,如果所有的公務員,除了有特定政治立場的蘇麗瓊跟林欽榮,所有公務員來這裡作證都說這是合法的,憑什麼檢察官說這是非法的?你們也不是都市計劃專業,也不是實務工作人員,就算是違法,奇怪!都委會是獨立行使權責任的機關,你們要告也是告都委會,怎麼去怎麼去告柯文哲?
柯文哲發言到一半,遭審判長提醒,這已超過剛提示的公訴證據的範圍。
柯文哲繼續說,這案子傷害太多無辜的人了,目標是柯文哲,今天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不管有罪沒罪,他的公司完蛋了,「這是你們要的嗎?」他每次都替同學李文宗喊冤,被羈押11個月,有任何證據?他真的有去碰到京華城案?只是因一通簡訊被關11個月。
柯文哲表示,這案子搞垮整個北市公務員,他知道都發局士氣一蹋糊塗,多少公務員寧可降轉跑到其他單位去?他交保以後,還有公務員跟他講,那段時間大家都開玩笑問說「你被傳訊了沒有?」搞到風聲鶴唳,也不要再什麼證據,單單從這些來作證的證人,4個認罪、2個怪怪的證人,再加上這麼多公務員,你們把整個司法在台灣社會的信任度全部都摧毀掉了。
柯文哲發言後,審判長詢問檢察官有無要表示意見,檢察官說,論告時再表示。
※Newtalk提醒您:
#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