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出「政務人員法」,稱要規範政務人員行政不中立、向公眾散布不實訊息等爭議。不過,裡面諸多規定,例如幫政黨募款,支持政黨等,幾乎抄襲「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包括不能幫政黨、政治團體募款,規範範圍除總統、行政院長任命人員外,也包括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恐讓藍綠白三黨的公職募款分配金規定全部觸法。

翁曉玲在立法說明指出,我國現行文官制度,仍如同民主先進國家,有政務人員與常務人員之分,惟在體制上區別不清。揆諸現行公務人員法制有關公務人員考試、任用、俸給、考績、退休、撫卹等法律,均以常務人員為適用對象,而專屬於政務人員之規範,則僅有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範政務人員退職撫卹事項,其餘則散見於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法規中。為使政務人員之進退、行為分際、權利義務等事項有明確之法律依據可資遵循,確保民主法治之貫徹,促進政黨政治之正常運作與落實,擬訂政務人員法草案,以期完備文官法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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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該草案有不少條文疑似抄襲規範常任文官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與政府區分政務官、常任文官用意不符。

例如第13條,「政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就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6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文字幾乎一致。

草案第14條規定「政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內容也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8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文字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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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雖然目前中央政府為民進黨政府執政,但地方政府多為國民黨執政,民眾黨也有兩個執政縣市。而這三黨對於直轄市、縣市長都有政黨責任募款額,而且目標沒達成都將影響黨權行使。該法若通過,恐怕連蔣萬安等國民黨籍的直轄市長或地方首長都得遭罰。

另外,草案第15條規定,「政務人員執行公務時,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動用行政資源,從事選舉、罷免或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邀集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動用行政資源,向公眾散布不實訊息。」

相關內容部分抄襲第9條、第10條規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除了定義模糊,例如政務人員的「職務相關人員」是否跟公務人員的「職務相關人員」一樣外,例如,行政院長或縣市長在議會備詢時,對於選舉、罷免等活動表態,是否違法恐怕也很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