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日電)軍情局退役上校張超然、上校周天慈、少將岳志忠涉遭中國情治人員吸收,為中國發展組織。二審依國安法發展組織罪判3人1年6月至10月不等徒刑,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定讞。

本案起於,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張超然、周天慈、岳志忠曾任職國防部軍事情報局,3人為貪圖中國給予經商便利、金錢報酬及免費招待食宿旅遊等不法利益,與廣東省國安廳對台情蒐人員「韋先生」等人,為中國發展組織,及刺探、收集國家情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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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張超然於民國97年間,安排中國情報構官員與周天慈餐敘,而從事發展組織行為,並成功吸收周天慈;張超然、周天慈又於101年、105年間,安排中共情報機構官員與岳志忠餐敘,而從事發展組織行為,並成功吸收岳志忠。張、周後來於102年間吸收1人未遂;張、周、岳於106年間吸收另1人也未遂。

一審依國家安全法為大陸地區行政機構發展組織罪,分別判處張超然1年6月徒刑、周天慈1年2月徒刑、岳志忠10月徒刑。

檢方提起上訴主張一審量刑過輕,而且張超然等人洩漏自身或彼此為退役人員的資訊給中國情報機構人員,已涉犯國家情報工作法,請求撤銷改判;張超然、周天慈、岳志忠提上訴主張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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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依張超然等人供述內容,僅能確認有表明自身姓名等基本身分資訊,尚無法得知張超然等人向中國情報機構人員陳述何種具體情報資訊,認為原判決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兩造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編輯:林恕暉)11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