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8日電)高雄蔡姓男子在大寮一間宮廟幫忙會計工作,但期間最低月薪僅5000元,不符勞基法規定,蔡男提告要求返還73萬多元薪資差額。但高雄地院認為雙方非僱傭性質,判蔡男敗訴。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蔡男主張自民國107年起擔任福德宮會計、出納人員,並自109年起領固定薪水,廟方除從未幫忙提繳勞退金,還要求全年無休每天到宮廟工作,每天工時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中間午休1小時,工作內容除會計、出納等文書工作,還有其他主委、總幹事、監事交派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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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男表示,109年1月至3月從未領薪,自同年4月起兼任職務,但4月至隔年底每月月薪僅新台幣1萬2000元;111年1月至3月未領薪,111年4月至112年4月遭解僱期間,則僅領每月5000元薪水,遠低於勞基法最低薪資,據此提告求償薪資差額共73萬多元。
廟方則抗辯,雙方並非僱傭關係,而是委任關係。如同台灣多數廟宇文化,廟內職務多為信徒出於對神明奉獻目的無償擔任,蔡男原本即為無償受任管理財務,直至109年4月始因重建廟宇,工作量增加才給薪水,但雙方並無上下從屬關係,也沒有所謂上下班時間,只是偶爾收錢記帳而已,其性質著重任務結果,而非勞務提供。
法官傳喚廟方常務監事跟總幹事,發現蔡男在宮廟擔任會計,屬於志工性質,不一定每天都要到,平時收完款就離開,也沒規定上下班時間跟打卡,且廟裡沒有蔡男桌椅跟電腦。蔡男白天雖有和其他人輪流幫忙清潔,但總幹事也有在打掃卻未領薪,難證明蔡男有兼任廟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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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根據相關證詞,認定廟方未對蔡男施加上下班時間指揮監督或工作考核懲處,工作時間都是自主決定,沒有來也沒有請假,更沒有固定在廟裡的時間,因此難以斷定雙方具有僱傭關係,判處蔡男敗訴,可上訴。(編輯:黃世雅)11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