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曹亞沿新北18日電)新北地院今天指出,勞發署北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因個人喜好,不惜違法為廠商量身訂做採購案,損及公務員形象,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侵占等罪判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
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去年11月發生公務員輕生案,前分署長謝宜容被爆出涉職場霸凌,另被告發涉嫌貪污。新北地檢署調查,謝宜容於民國112、113年指示3名部屬在2件採購案中洩密、圖利特定廠商。另外還將就業安定基金、就業保險基金預算採購的三節禮盒帶回住處供個人私用,至少侵占12盒禮盒,價值新台幣2萬901元,今年4月檢方依洩密、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圖利等罪嫌起訴謝宜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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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涉職場霸凌被控過失致死部分,檢方認為公務員輕生與謝宜容領導管理方式沒有法律上因果關係,因此不起訴。
除謝宜容外,包括劉姓、簡姓、郭姓3名北分署職員依洩密、圖利等罪起訴。經營實際承作廠商的林姓兄弟、出借投標資格的徐姓業者,則依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嫌起訴。
謝宜容在庭審時哽咽認罪,稱自己做了最壞榜樣,對不起國家栽培,其律師也主張謝宜容在偵查中自白,繳回犯罪所得,希望法院能判緩刑。
新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新聞稿指出,謝宜容自112年3月起擔任北分署分署長,受國家所託執行公務,本應讓採購程序公平公開,卻只因個人喜好,不惜違背法令指示部屬與廠商密切聯繫,猶如為該公司量身訂做採購案。而謝宜容洩密、圖利特定廠商行為,除破壞商業交易秩序,也損及國家機關、公務員形象。
法官審酌謝宜容在偵審中坦承犯行,犯後繳回犯罪所得、態度良好,依圖利罪、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判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沒收犯罪所得2萬901元。
法院指出,北分署3名職員行為雖有不該,但考量3人需面對謝宜容高壓強勢領導壓力,且也未圖取自身利益,分別判劉姓職員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2年;郭姓職員1年4月、緩刑2年;簡姓職員1年8月、緩刑3年,各須向國庫支付5萬至10萬元不等。
另外,圖利的林姓兄弟公司判處罰金30萬元,並沒收犯罪所得約42萬元,哥哥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弟弟判1年8月、緩刑3年。出借投標資格的徐姓業者則被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40918